科学养育,送法到家-《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家庭教育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第一,从家庭层面上看,一是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履责能力不强。第二,从社会层面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仍旧薄弱,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第三,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尚未在法律上得到确立。

  为此,《天津市教育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对家长需要学习了解的条例内容进行展示,并做出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原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共同构建相亲相爱、向上向善、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实施家庭教育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五)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八)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九)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和社会融入等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有效沟通;

  (八)引导鼓励,注重培养良好习惯;

  (九)亲子互动,建立良好亲子关系;

  (十)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十一)促进社会融入,支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动向和心理状况,发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疏导。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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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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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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