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日前,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通知》提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申报农村奖扶:本人为农村居民;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出生时间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申报计生特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持有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工伤致残等级鉴定为三级以上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均为三级以上);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可以申报计生特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含原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节育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等以上节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初核,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核确认。初核单位、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审核单位。奖励扶助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12月6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信息,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子女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农村奖扶和计生特扶不能同时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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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标签:计划生育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湖南   独生子女   并发症   计生   子女   鉴定   手术   单位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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