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少年法庭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兰州中院少年法庭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每日甘肃网10月13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秀芸)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10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少年法庭发出了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兰州中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兰州中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某甲与前妻某乙协议离婚已长达八年之久,然而某甲从未探望过孩子。在法庭上,年仅十岁的孩子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恳求,希望父亲能常来探望自己。然而,某甲却以前妻某乙脾气暴躁,其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断然拒绝了孩子的请求。

针对这一问题,少年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某甲和某乙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认为,该案中,孩子正处于青春期,最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某甲、某乙身为孩子的监护人,虽然二人已离婚多年,但为了孩子应当保持良好的关系,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某乙要摒弃私心杂念,主动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某甲行使探望权,让孩子感受到父爱母爱的存在,以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某甲要积极主动探望孩子,并抽出一定的时间加强亲子陪伴,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该案也启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以司法治理促进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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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兰州   中院   家庭教育   法庭   少年   前妻   未成年人   人民法院   孩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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