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企业数据的界定与实践可行性是什么?

企业数据权益的基本理论

理清概念、明确法律属性,是前提,亦是基础。本节旨在抽丝剥茧地阐述企业数据之界定,立足历史发展脉络,阐述企业数据权益的内涵、外延及法律属性。于此基础上,分析数据权利化困境,提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必要性与实践可行性。

企业数据阐述

企业数据的界定

所谓数据,就是在一定逻辑基础上,对客观事物进行概括,它是计算机网络中基于二进制以 0 与 1 结合所呈现的比特形式。在实践中对数据与信息划分不清,甚至常常混在一起使用。数据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符号,它既具有信息所共有的属性又具备了自身特有的特点。

信息范畴要比数据大得多,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与表现形式,数据能够把信息载体和信息本体结合起来,与传统媒介相比较,数据的优势是能借助互联网技术,让自己拥有信息的功能。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数据具有“信息”属性,它不仅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同时还包括了知识等其他资源,这就使得数据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关键的生产因素,同时也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企业数据正从传统的以文字形式记录为主向多样化、结构化转变。企业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和脱敏、经过处理而产生的商业数据及财务、运营和人力资源数据。

其中,以财务数据为主的传统企业财务信息已无法满足企业管理需求,而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的商业数据则可作为企业战略发展与决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所谓商业数据就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所形成或可以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采集、使用的数据。

商业数据与传统数据有较大区别,它既和包含了数据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属性和法律意义。根据以上定义,可知,企业的数据来源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

第一,企业日常经营,第二,用户授权。其中,以商业模式的采集、处理为主的数据,承载了用户对于商业模式的反馈。

比如,用户行为数据,其价值体现在可以用来分析消费者的喜好,吸引更多的用户,对新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提高运营水平,增强决策能力。

基于上述观点,企业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是企业进行战略决策所必须依赖的基础,也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之一。所以在处理后、所整理出的数据集合是企业认为重要的资产。

企业数据的分类

按照数据控制主体的不同,数据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不同利益主体如何使用数据、享有权益,在类别和法律属性上都会有所区别。

个人数据通常是指能够标识出独立的个人信息以及其它基础信息的任何一种类型的数据,因此,可辨识度对于个人信息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更应该在道德与伦理层面予以重视。

有关公民个人的信息,有强烈的人格权属性。对于个人来说,当个人数据被披露、收集和使用时,隐私、自由、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就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原则,禁止性行为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做了一个界定并给出了一个规范表述,我国其他省市对于这个定义也很认同。对于公共数据的认定,首先要看主体具不具有公共属性,其次看是否履行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典型的代表如政府部门、水电燃气企业等。

根据数据是否公开,可以把数据划分为公开数据和不公开数据。而那些不具备公众信任的、与其它主体有联系的公共数据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公开数据主要有: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涉诉信息、国家公开网站上按照监管要求公开的审计报告数据、主动发布的商业数据以及其他数据等。

而商家基于用户授权,获得的未脱敏数据、每日运营数据、财务数据和商业秘密数据,还有其他有保密措施的信息,都应属于非公开数据信息。

基于企业数据获取方式不同,可分为企业自主采集的数据和用户授权采集的数据。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中数据采集问题的立法主要涉及到对用户授权的法律规定。

其中企业自主获取数据包括收集和整理其运营平台相关数据,例如,乘车记录,网购记录等。还包括了用爬虫技术抓取其他经营者平台数据,这类行为在实务中很容易涉入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是一个亟待监管的热点。

而且通过用户授权后进行地数据采集,是一种更普遍、更安全的采集方法。比如,在企业平台上,使用者主动发表文章、图片,以及在企业平台上,对商品、服务等进行评价等。

企业数据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

学术界对数据的法律特征有广泛的争论,主要有:1、数据具有数据库或汇编作品的特征;2、认为数据属于物权和知识产权;3、支持将数据纳入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救济的范围;4、认为数据是一种新型的产权,创造新的独特的产权,保护其价值。

目前主要接受的观点是数据财产利益论,即认为数据是产权的一种属性,是新产权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产权的客体逐渐具备了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征。从个人数据到大数据的转变,导致平台公司在数据提取、保存、计算和分析方面的大量劳动和成本投入。

这些劳动和成本投资为大数据增加了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也应该成为平台公司的竞争优势。大数据是平台企业经过长时间经营、积累的结果,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数据资产,它既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平台企业对大数据经济价值的追求,又可以反映出平台企业的“无形资产”与“成长性”。

我国的司法判决也确认了平台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对大数据拥有竞争法上的财产性权益,他人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抓取和利用。虽然大数据有财产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利就是唯一的,绝对的。

它只是一种合理的使用和处分权,很多国家都没有建立起绝对财产权,在我国也不例外。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数据具有流动性,而且数据的类型和应用场景都是不同的。

比如说,对于公开的数据来说,这样的数据一旦被公开,就会进入到公共领域,这样就很难产生独占和排他的权利。

企业数据权益的内涵及理论争议

企业数据权益的内涵

所谓企业数据权益,就是企业作为数据主体,对于自己拥有的数据资源,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数据经营者向取得用户的同意、花了很大代价搜集起来,有商业价值的,及其产品在竞争关系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此次《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写入“数据”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在用户的许可下,从合法渠道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受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保护。

但区别于“个人数据”中的个人利益,公司不仅享有“数据集合”的财产权,而且对单个用户的个人数据也负有相应的人身利益的保障责任。

从其人格权益看,企业进行采集,贮存和处理、使用及交易个人数据应承担责任,我国在《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对于人格权益的保障,会极大地影响财产权益保障的途径。

在财产权益方面,劳动理论认为,企业对用户数据的采集与分析的投资、花了很多心血,如果没有给予已形成公开数据和产品一定的权利,会妨碍数据的流通和分享,不能再创造价值。

从这一点来看,将运营商的数据权利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数据安全法》等法规的出台,保护数据权利已经成为了必然。

企业数据权益的理论争议

企业数据有集合性的特点,单个的数据,即使再珍贵,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对单个的数据进行过度的保护,就会造成经济学中的“反公地悲剧”,不利于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

从经济学视角看,“数据权”属于信息财产权范畴。所以,数据权益只能作为一个数据集合而被确认并被主张。在企业数据权益定义方面,学界的说法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企业数据池”的理论,所谓“数据池”,就是将海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并且给予数据收集与管理者排他性的利使用与收益权。其中,用户授权是公司获得使用权的基础,而企业对用户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所进行的大量投入,则是企业获得收益的必要条件。

尽管《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企业的数据财产权,但在大量的不公平竞争案例中,都会通过保护数据控制者来间接证明企业的数据财产权。这种方式承认了企业在使用者协定下对使用者数据的合法收集与使用上享有财产利益。

第二,信托理论,这一理论否认了“企业数据池”是一种私有财产的权利,认为其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全体网络使用者,即以网络平台为信托管理人,对其所采集的“企业数据池”进行管理,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前提下,为所有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数据控制者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往往也会被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接受,因而数据控制者可以采取灵活、宽松的权限控制机制来满足各方利益诉求。

第三,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1。因为“数据池”的最重要的权利在于对其的获取与利用,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数据控制者可以让第三方(即数据处理者)以较小的代价进行开发,并在发现用户的隐私被侵害后将其禁用,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责任规则。

如果采用更加严格的审计制度,那么数据控制者将会选择那些能够处理这些信息的人来进行发展,并分享他们的一些利益,这就是财产规则。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可取之处,也各有其缺陷,但是,没有一种观点是可以独立应用地。

劳动理论的集合性“数据池”以授权的方式对企业数据进行了排他性保护,但由于对用户数据价值的忽略,导致了数据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很难得到解决。信托理论的实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数据池”的有效管理与利用。

数据治理理论把数据纳入到治理框架之内,并在治理原则的指引下建立数据治理结构。然而,该理论没有对数据治理的主体、对象以及内容进行清晰的定义,因此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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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标签:控制者   数据   企业   可行性   财产   属性   权益   利益   理论   用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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