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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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社交、释放压力的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愈加成熟、专业、庞大,市场化水平与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网终游戏逐渐变成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问题

分析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问题,需要从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从学术理论角度来说,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存在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游戏作品”、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保护强度与网络游戏发展不匹配的问题。

问题与著作权法体系息息相关,在不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情况下,有效提升三种著作权保护模式运用是加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缓解问题以及其带来的矛盾的关键。

网络游戏出现与风靡的时间并不长,但网络游戏发展十分迅猛,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在的网络游戏区别于以前简单的单机游戏,由黑白游戏画面转变为色彩绚烂的游戏画面、单一游戏情节转变为丰富的故事内容、简单制作转变为以技术为核心的团队制作。

现在的网络游戏具有娱乐性、艺术性、科技性、互动性、社交性的特点。网络游戏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需求。

给人们带来刺激、舒适、满足、愉悦等心理体验而被创作制造,判断一款网络游戏成功与否的方法就是玩家在体验游戏过程中是否产生独特心理体验并乐此不疲。

玩家通过操作游戏角色或观看游戏剧情推进网络游戏,生动逼真的代入感和精彩纷呈的视听体验是吸引玩家的关键。

网络游戏中存在精美的画面、形象的人物立绘优美的声音配乐等,这些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具有艺术性和独创性,包含作者的思想和情感。

网络游戏是这些游戏元素以及游戏元素组合产生效果的集合,具有美感的同时又可以体现网络游戏制作者的思想和情感。

网络游戏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单机小游戏,研发制作时间长、成本资金消耗高、运营收益价值巨大、综合性与复杂性强,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学技术在提升网络游戏玩法和质量上起决定性作用,核心专利是制作大型网络游戏的关键,网络游戏需要通过玩家操作启动、运行、推进,玩家根据网络游戏制作者已经设计好的操作代码或剧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和互动。

网络游戏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交性,玩家之间可在网络游戏中组队下本或打 boss、合作或对抗竞技、在公会或大世界进行沟通与交易、在其他社交平台分享与交流。

技术与游戏共生发展、相互促进,有效提升游戏开发效率和产品质量,让网络游戏拥有更沉浸的娱乐体验、更多样的游戏玩法、更丰富的表现手法。

游戏企业在技术驱动下增强了自身硬实力,高新技术为游戏企业进行游戏自主研发、创新游戏玩法、推动游戏出海提供了机会,游戏产业在 5G、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VR、AR 等高新技术的推动下不断创新与变革。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司法实践分析

通过《网狐棋牌》案和《王者之剑》案,可以发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原理决定了其适用性广泛,但需要花费的鉴定费用较高、诉讼周期也较长,因此,维权成本较高。

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代表案件是《奇迹 MU》案和《梦幻西游 2》案,此种模式具有一定突破性,原告胜诉后能获得的经济赔偿十分可观,但此种模式要求网络游戏的游戏画面呈现良好的视听效果,能适用的网络游戏类型不多。

对比同样运用元素拆分保护模式的《炉石传说》案和《拳皇卡牌》案,相似的案情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网络游戏类型与知名度、游戏元素丰富程度与精美程度、网络游戏整体质量都对判决结果有一定影响,虽然此种模式的维权成本不高,但法院较难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

视听作品保护模式将网络游戏画面整体视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从学术理论角度来说,网络游戏类比的电影作品受到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作品价值和产业价值巨大。

各国对电影的保护强度随着时代发展从低到高,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目前,法律对电影作品的保护属于强知识产权保护。

电影最初出现时仅作为设备被保护,其版权性被各国否认,在 20 世纪 10 年代,大部分国家把电影作为系列图片进行保护。

少部分国家接受《伯尔尼公约》将两者区分的做法,以戏剧作品的形式保护电影,但电影依旧套用其它作品的保护形式被不合适的保护,直到二战后,电影产业迅速发展,其规模和产值远远超过戏剧作品和摄影作品。

再加上,人们的精神需求也逐步提升,这些因素促成了电影作品这一作品类型的形成,电影从以戏剧作品的形式被保护到新设作品类型共花费了 40 余年,至此,加强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重点。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正前,一直在法条中单独列举电影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后,也单独运用条文规定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署名问题、报酬问题,与其他的视听作品区分。

游戏画面作为载体呈现游戏世界、剧情故事、精美背景、互动操作,是游戏企业吸引消费者的关键,系网络游戏的灵魂所在,能为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因此,视听作品保护模式涉及的经济利益最大。

总的来说,网络游戏视听作品保护模式在理论上属于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较为详细、全面,游戏画面是网络游戏公司吸引玩家的关键,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视听作品保护模式时,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最多,原告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也最大。

元素拆分保护模式将网络游戏从整体拆分为可能构成作品的各个游戏元素通过保护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元素来保护网络游戏整体。

法院需就当事人提出的所有游戏元素进行作品认定和逐一的侵权比对,不同法院对此类游戏元素是否构成作品有自己的判断,原告有一定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类型化适法判断与选择

在不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情况下,优化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适法判断与选择是有效提升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力度和灵活运用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关键。

根据网络游戏类型不同、权利人最核心诉求不同进行适法判断与优化选择是研究重点,以帮助权利人理性判断可以适用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种类并根据诉求做出最优选择。

在分类保护原则和比较优势原则的指导下,通过金字塔适法判断模型呈现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与三种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联系。

再通过维权成本高低、侵权认定难易、涉及经济利益大小这三个维度比较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视听作品保护模式、元素拆分保护模式。

建立优化选择模型,得出在权利竞合与诉求不同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如何利益最大化地选择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

构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金字塔适法判断模型是为了帮助权利人进行适法判断,理性判断自身网络游戏可以适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种类,因此,在适用金字塔适法判断模型时,进一步地细致判断十分重要且必要。

判断一款网络游戏更适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还是元素拆分保护模式,可以从网络游戏内含游戏元素的质量、游戏元素可构成作品的种类与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网络游戏的世界背景介绍、游戏引导、玩法说明、台词对话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游戏场景、人物立绘、武器道具有机会构成美术作品,游戏中出现的完整音乐、伴奏配乐可构成音乐作品, 精美的视频动画有机会构成视听作品。

当网络游戏含有丰富、精美的游戏元素时,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可以运用元素拆分保护模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网络游戏内含游戏元素的丰富程度、数量、独创性不够,则可以运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进行保护。

视听作品保护模式要求网络游戏需要游戏画面呈现精彩的视听效果,给玩家带来良好的视觉感受和听觉感受。

判断一款网络游戏是否类似电影作品可以综合考虑网络游戏的场景衔接手法、视角变化、对话设计、画面精美程度、声音配乐等方面。

创作电影的场景衔接、镜头关系等制作手法可以应用在制作网络游戏的过程中,让玩家在体验网络游戏时有观看电影之感,因此,运用了这些手法的网络游戏也会更贴近电影作品。

在电影运用的场景衔接手法中,蒙太奇手法是一种很著名、普遍、基础的剪辑手法,将远景、近景、特显镜头按一定顺序剪辑在一起,产生单个镜头不能体现的表现效果。

以此形成独特的故事情节、空间感、时间感,从而体现电影主题和表达作者思想、情感,让观众欣赏更清晰的电影叙述、体会更流畅和连贯的场景衔接、感受更强烈的时空体验。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导演设定分镜脚本、摄影师拍摄远景和近景、剪辑师使用技巧剪辑都是运用蒙太奇手法不可或缺的环节,蒙太奇手法让电影真正独立于戏剧,也成为电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游戏在进行画面剪辑时同样可以运用蒙太奇手法,避免长时间出现简单的单个场景镜头,增强网络游戏剧情丰富性和故事叙事感。

提高网络游戏场景衔接的流畅度,提升网络游戏的游戏画面呈现效果,运用了蒙太奇手法的网络游戏会更类似于电影作品。

摄影机的拍摄角度与位置变化不能直接跨过两人被拍摄物体的连线是电影视角变化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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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著作权   模式   网络游戏   著作权法   手法   元素   类型   视听   作品   电影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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