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云樵:用户对平台的个人信息拥有所有权

记者 高寒

用户在互联网网站、app上储存、创造了大量的信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这些信息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用户在平台储存的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归属用户还是企业所有?互联网发展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数字人权和用户人格权?

8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与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实务界的学者、专家围绕“用户的数字人权及用户的人格自主保护如何实现”展开探讨。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云樵表示,针对数据权利主体的确定,希望未来可以将司法机关纳入进来。

沈云樵认为,针对数据权利主体的确定,有四个问题需要面对,分别是是否是谁控制谁就所有,是否是谁产生谁就所有,是否是谁存储谁就所有,是否是谁监管谁就所有。目前,针对数据权利总共有四方主体,分别是平台方、用户方、存储方、监管方。近年来多闪与微信/QQ这类型纠纷的增多也说明,法院等纠纷解决机构应该在这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沈云樵认为,在确定数据权利主体的时候,传统四方的关系已经稍显不足,未来是否要把司法机关纳入进来,形成更加立体的处理方式,值得更进一步讨论。过往民法上更多提的是个人信息权、数据权以及前民法典时代的虚拟财产权,比如QQ账号、微信账号、邮箱、游戏装备的个人信息就有虚拟财产权。过去法院的审判的理念,是传统的谁产生、谁所有,这是从洛克时代就产生的劳动生产理论,影响持续至今。而这一理论套用到数字时代,便是谁在平台上使用谁就拥有,那就是属于普通的用户。

沈云樵也建议,对垄断性平台和一般平台,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平台和一般平台应该分类分级管理,才能更好的保护用户的数字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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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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