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频出的人脸识别技术应如何补齐短板?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规为其设立使用“边界”

上班打卡刷脸、进出公园刷脸、回到小区刷脸、收取快递刷脸……不知不觉间,人脸识别设备已经侵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因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曾多次陷入“争议”的漩涡。此前,已有不少法律和政策中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都有原则性规定,但出台专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为其划定更准确的航道,依然是必要的。

对此,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8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今天,请跟随《中国科技信息》一起来了解人脸识别技术,看国家网信办将如何为人脸识别设立技术“边界” 。

“刷脸验证”背后的人脸识别技术

“刷脸”,如今已经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常听到的一个词语。刷脸支付、刷脸通行、刷脸取件......不知从何时起,"刷脸"已经成为了人脸识别技术(Face Recognition)的一个“代名词”。

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基于人的面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大数据、云计算、芯片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且在众多场景中得以成功应用。

广义的人脸识别实际包括构建人脸识别系统的一系列相关技术,包括人脸视图采集、人脸定位、人脸识别预处理、身份确认以及身份查找等;而狭义的人脸识别特指通过人脸进行身份确认或者身份查找的技术和系统。此外,部分应用场景下还可能涉及质量评价、活体检测等算法模块。

目前,人脸识别的应用模式主要包括人脸验证(Face Verification),即判定两张人脸图像是否属于同一个人,常用于身份认证如人证核验;人脸辨识 (Face Identification)即给定一张人脸图像,判断是否在注册库中,若在则返回具体的身份信息 ,常用于静态检索或动态布控。人脸聚类(Face Clustering)即给定一批人脸图像,将相同人的图像归类到同一个类,不同人的划分为不同的类、常见的应用有智能相册、一人一档等。

技术普及度不断提升 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近年来,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的领先者之一,拥有多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现存人脸识别相关企业1.7万余家;从成立时间来看,36.4%的相关企业成立于5年内,成立于10年以上的相关企业占比为27.3%;从人脸识别相关专利申请的类型上来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位居前列,分别有8900余项以及7600余项,合计占比达到9成。

同时,在技术层面,我国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不仅在准确率、速度、鲁棒性等方面有了显著提升,也在复杂环境下的适应性、多模态融合、活体检测等方面有了突破。

而在应用层面,我国人脸识别技术也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场景,包括身份认证与验证、保障公共安全、社交、商业广告推送、娱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领域。可以说,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在金融、医疗、安检、支付、文娱等诸多领域得到普及,它的出现也为数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新机遇。

创意图片:人脸识别

科技进步改变生活,人脸识别技术算得上是一个生动典型。然而,人脸信息又被称为“生物密码”,具有特殊属性。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普及度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有专家指出,拉网式人脸信息收集的过程可能严重威胁个人隐私,造成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的安全隐忧。

因此,在利用人脸识别数据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国内外对人脸识别数据的广泛使用甚至滥用可能导致的侵害个人信息后果开始反思。

国家网信办发文为人脸识别设立“边界”

近年来,关于人脸识别引发争议的新闻层出不穷,如某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消费者“刷脸”入园、知名卫浴品牌被曝抓拍消费者人脸信息、售楼处普遍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等。那么,人脸识别技术究竟应该在何种场合、如何采集、如何使用?8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其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宾馆、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严格把控与人脸识别技术有关的“时限“。文件指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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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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