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关于对《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住宅类、非住宅类《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通过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将住宅类、非住宅类《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9月20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1、《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宅类征求意见稿)》2、《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非住宅类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22日
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住宅类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结合育红路贯通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部门: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简称区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范围为:东至朝阳路、西至永安大道沿育红路两侧征收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最终以征收范围图为准。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至少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3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001号,沧运国用(2009)第021号,用地面积45平方米,沧私字第24127号,建筑面积46.8平方米,预评估价值355372元。002号,沧运宅国用(2010)第315号,用地面积136.3平方米,沧私字第19629号,建筑面积81.9平方米,预评估价值1006773元。003号,沧运宅国用(2011)第408号,土地使用面积155.87平方米,沧私字第19689号,建筑面积91.9平方米,预评估价值1150352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房地产评估的评估机构。(一)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准建证等为合法有效证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依法取得有效证件或登记簿有记载的,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按合法房地产补偿。(二)无证件和未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西环办事处、市场办事处和青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认定结果补偿和处理。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国风大道以西,御河路以南流津时代现有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屋位于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⑦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接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⑧菜盆、坐便器安装齐全;卫生间和厨房墙面瓷砖到屋顶 3、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4、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6、被征收人可用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平方米。在购买20平米后,因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只能够选择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放宽选择最接近的稍大户型;被征收人置换超过一套住房的,可按安置价再放宽10平米选择安置房。7、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被征收人与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由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奖励期内应得的奖励及补贴金额。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生效后,由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一)土地、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也可选择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被征收人预支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沧州市最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户、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一)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二)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三)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处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屋5000元搬迁奖励。(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6元物业管理费补贴。(五)地下车位、地下储物间,被征收人可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价格按销售价80%购买。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到场签字。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服务中心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征收主体督促拆除实施单位到相关部门备案。凡未备案的由征收主体和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完全责任。第十二条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育红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非住宅类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育红路贯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简称区征收服务中心)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范围:东至朝阳路、西至永安大道沿育红路两侧征收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最终以征收范围图为准。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房地产评估的评估机构。1、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2、未登记的房屋,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补偿包括:房地产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签协议搬迁奖励等。1、房地产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装饰装修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搬迁费补偿:机械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其他房屋搬迁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5、临时安置费补偿:参照住宅标准,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6、附属物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 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不在上列的附属设施、配套管网、地下隐蔽工程等,其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房地产价值5%的奖励。2、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300元自行安置补助。1、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出租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只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或合同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2、签订补偿协议时,产权单位法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征收服务中心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搬家的,区征收服务中心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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