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广西潜水事故:“无底深潭”,三人返回,一人在140米殒命

2020年11月15日,广西都安县东庙乡的巴丁潭,一场惨烈的潜水事故发生了。一名来自重庆的女性潜水员,在与同伴失散后,被困在水下140米的深处,最终不幸遇难。

巴丁潭是一个神秘的“无底深潭”,其水下地形复杂,深度未知,曾经吸引过许多潜水爱好者前来探索,但也饱受着危险和争议。这起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又暴露了哪些问题?

潜水者探秘深潭殒命

2011年,潜水员在巴丁潭发现了“水中大熊猫”桃花水母——这是一种对水质要求高、全球罕见的上古生物。

从此,巴丁潭也被称为“桃花水母天窗”。此后,前往巴丁潭潜水的人增多,不幸的潜水事故也随之发生。

2020年11月15日,广西南宁一潜水俱乐部的5名成员去巴丁潭潜水。

他们中有4名是有经验的洞穴潜水员,还有一名是初学者。他们计划在水下40米探索后返回。但是,他们没想到,这次潜水将会是他们中一人的最后一次。

目前,官方还没有公布事故的原因,但是搜救人员根据遇难者潜水手表里的数据,推测出了事情可能的经过。他们认为,遇难者在刚刚下水不久,就和队友走散了,那时她的水深是34米。

潜水教练和其他潜水员说,他们当时是从东边向西边沿着北壁潜水,到达34米深的地方后,就打算折返上浮。

就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突然发现有一名同伴不见了。他们不知道她是什么时候和他们走散的,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

大家猜测,遇难者可能是在折返的时候走错了方向,误入了北面的洞窟。她可能是想找回队友,就一直向北游去,但她不知道的是,这个区域的水深越来越深,也越来越危险。

按照规定,如果和同伴失联了,在原地等待一分钟没有找到的话,就应该立刻上浮。可是女潜水员没有这样做,我们不清楚她是不是因为害怕而忘记了正确的操作,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上浮。

女潜水员为什么没有上来,可能是因为她在水下受到了“氮醉”的影响。这是一种让潜水员感觉像喝醉酒或者打了麻药一样的危险状态,是由于高压下的氮气进入血液造成的。

氮醉会让潜水员的神经和大脑出现问题,导致他们行动迟缓、情绪失控或者判断错误。如果潜水员在复杂的洞穴里遭遇氮醉,而又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就很容易丧命。也许女潜水员就是因为氮醉而迷路了。

深潭无气室潜水惨死

事故发生后,在岸边看守装备和等待与队友汇合的男性初学者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了当地蓝旗救援队进行救援。蓝旗救援队是一个由潜水爱好者组成的志愿者团队,他们有着丰富的潜水经验和救援技能。

当天晚上,蓝旗救援队的两名队员东sir(李旭东)和阿怪就赶到了现场,他们决定下水搜索是否存在水下气室。

所谓气室,就是水下洞穴中存在不少空气的空间,如果潜水员身处于气室之中,就有相对较高的生还可能性。

遗憾的是,经过搜寻,巴丁潭水下并不存在这样的空间,搜索无果。众人都明白,这下失踪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他们的“搜救行动”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打捞遗体”的行动。

巴丁潭的地形非常复杂,水下110米-160米的区域有很多暗洞和裂缝,而且水下视野不好,很容易迷失方向。

这对于潜水员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潜水员只能在水下110米以内的区域搜索,如果要搜索更深的区域,就必须等到水下机器人来帮忙。

从11月15日晚到19日晚,蓝旗救援队员轮流下水,对巴丁潭90米以上的几乎全部区域进行了搜索,未能发现失踪的潜水员。人们明白,接下来最好的情况,就是顺利将她的遗体打捞上岸。

11月19日晚,水下遥控机器人终于抵达巴丁潭。这是一台由深之蓝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专业设备,可以在水下进行高清摄像、声呐探测、灯光照明等功能。

经过机器人的搜索后,在巴丁潭水下130多米(实际救援深度143米)处找到了遇难者的遗体。

要在这么深的水下打捞遗体是非常困难和危险的,如果打捞人员不小心,自己也可能会遭遇不测。所以,搜索人员在是否要打捞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些人觉得,这样做太冒险了,而且没有必要,他们建议用水下机器人来代替人工打捞。

但是,由于遗体在上浮的过程中需要被穿刺释放气体,这是机器人做不到的。因此,这个方案最终被否决了。

潜水事故遗体难打捞

为了把遗体带出水面,潜水员必须对遗体进行“穿刺”。这是因为在水下140米,压力是地面的15倍。如果不穿刺,遗体里的气体会在上浮时膨胀15倍,可能会导致遗体“爆炸”。

只有穿刺释放气体,才能让遗体保持完整。 经过多次商议,搜索人员最终决定下水打捞。他们安排水下机器人在遗体周围提供灯光,由潜水员下潜到140米深的地方把遗体带回来。

打捞的潜水员是蓝旗救援队的刘毅先生,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潜水专家,曾经多次进行天窗潜水和140-200米的洞穴潜水。

在搜救队的努力下,除了由于遗体被“挂”在了一个超过70度的陡坡上,让搜救人员不得不临时改变打捞程序之外,整个打捞过程还算顺利。

搜救人员在打捞到遗体后,在水深105米的地方实施了穿刺,随后顺利将遗体带回岸边。此时已经是11月21日,距离潜水员遇难已经过去了近一周。

法律分析

这场事故是因为潜水引发的,那么是否能够要求潜水俱乐部承担相应责任呢?

潜水俱乐部是否有责任对潜水事故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海上客货运输安全包括海上旅客运输安全和海上货物运输安全。

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是指船舶在从事海上旅客运输活动过程中,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潜水俱乐部是从事海上旅客运输活动的单位,并且拥有或者经营或者管理了参与本次潜水活动的船舶,则潜水俱乐部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包括为潜水者投保相应的保险、提供安全教育、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潜水俱乐部未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并且因此造成了潜水者死亡或者受伤,则潜水俱乐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潜水俱乐部已经履行了本章规定的义务,但是潜水者死亡或者受伤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潜水俱乐部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因此,潜水俱乐部是否有责任对潜水事故进行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其是否从事海上旅客运输活动,是否拥有或者经营或者管理了参与本次潜水活动的船舶,是否履行了本章规定的义务,以及潜水者死亡或者受伤的原因等。

遇难者是否有责任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潜水者在参与潜水活动时,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船舶,在水下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潜水者在水下进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际和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则和规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功能区域的管理规定和发布的信息和命令。

如果水者违反了以上规则和规定,并且因此造成了自己或者他人的死亡或者受伤,则潜水者应当对自己或者他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遇难者是否有责任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其是否违反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则和规定,以及其违反行为是否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等。

搜救队对遇难者的遗体进行穿刺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罪?

搜救队对遇难者的遗体进行穿刺,属于肢解尸体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构成侵犯尸体罪。

但是,如果搜救队对遇难者的遗体进行穿刺是为了完成救援任务,并且符合专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则可以认为是因公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肢解尸体的,不属于侵犯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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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事故   遇难者   潜水员   广西   遗体   俱乐部   水下   过错   海上   人员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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