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规则侵权的司法鉴定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中出现了大量的游戏规则,但对这些规则的著作权归属却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规则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也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存在网络游戏规则类作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近年来涉及网络游戏规则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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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某公司开发了一款网络游戏,并将该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游戏界面等文档制作成了一款网络游戏,后通过该网络游戏对外销售

因该公司认为其享有上述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游戏界面等文档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原告主张上述网络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游戏界面等文档为美术作品,同时认为其享有相关著作权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是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属于美术作品。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网络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是由一系列电脑代码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其内容为计算机软件运行的一种条件和方法,与计算机硬件无关,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另一案例中,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游戏并对外销售,该公司发现用户在使用该手机游戏时有权要求查看其所玩游戏中所使用的规则及其对应的文档

该公司认为上述网络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均系由其公司编写并经其公司授权制作而成,该公司享有相应著作权。

原告认为上述网络游戏规则及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同时认为上述网络游戏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拥有所主张的网络游戏规则及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构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如果将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网络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视为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则上述案例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视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则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规则及其对应的网络界面等文档视为美术作品,则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第四及到和本案相似但属于不同类型作品类型且分别由不同主体创作完成,则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上述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故我们以上述两个案例为基础进行研究。

第一个案例为上海二中院于2015年5月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六(知)行初字第345号],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的游戏界面等文档系由不同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其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内容也不尽相同。

即使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的游戏界面等文档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其也仅代表权利人对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游戏界面等文档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游戏界面等文档申请著作权登记;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游戏界面等文档构成美术作品。被告主张被诉侵权规则及其对应游戏界面等文档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个案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2016)京73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463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游戏规则类作品中,玩家所玩游戏的基本规则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对此类游戏规则类作品的保护亦应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款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一)当事人约定为他人创作享有优先使用权或者获得报酬权的著作权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后享有专有使用权或者获得报酬权的权利人明确许可他人行使的著作权

第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网络游戏规则、代码和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规则、代码和游戏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根据作品的定义进行判断。

对上述软件程序和数据,如果经过适当修改后能够体现该规则、代码和画面的独创性表达,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如果经过重新编写、整理后不能体现该规则和画面的独创性表达,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汇编作品,对其应适用著作权法有关保护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规定予以保护。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的娱乐方式,在给人们带来全新娱乐体验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是否构成何种作品的质疑

对于网络游戏规则类作品,由于其本身并未被编入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但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网络游戏规则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其是否构成何种作品,均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司法鉴定方式以解决此类案件中出现的诸多争议问题,从而为网络游戏规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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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游戏规则   著作权法   独创性   司法鉴定   网络   被告   著作权   界面   规则   文档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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