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范范
编辑 | 范范
8月12日,邓亚萍涉贪腐被带走调查的消息引爆网络!网友:体坛居然也贪污腐败吗?
这样关乎“生死”的传言直接“炸”出了久不露面的邓亚萍,她直接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
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邓亚萍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已取证,再造谣,必追究!
这份声明不仅表明了邓亚萍的立场,更是对网络造谣的一次回击。
而习惯了被惊呆的网友还是不相信仍旧纷纷猜测:邓亚萍要是贪污相当于体坛的“大老虎”了吧!
邓亚萍作为中国乒坛最出名的运动员之一,在役期间为国家拿到了18个世界冠军,可谓是当之无愧的“乒坛大魔王”。
但是,她却被爆出贪污腐败的消息,实在是让人惊掉了下巴。毕竟许多人不愿意这位传奇一生的运动员会做出这样违法犯罪的事情。
而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位名叫刘凯的媒体人,8月4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消息。消息中提到在当天一位前世界冠军,拿过奥运金牌的运动员被带走配合调查了。
而他发布这则消息时带的tag是体育总局反腐大地震,一时之间网友议论纷纷,都在猜测这个被带走的运动员是谁。
“世界冠军”“奥运冠军”,还拿过乒乓球的大满贯,邓亚萍也没想到种种要素直接让网友锁定了她。
虽然她很长时间都不露面,但江湖上一直有她的传说,网友肯定不会收回指向她的矛头。
在1998年,邓亚萍正式退役,之后先是在国际奥委会担任要职。后来职位出现调动,在2010年的时候担任人民日报社的总经理兼副秘书长。
当时的邓亚萍也放出过,‘《人民日报》从没有报道过假新闻’这样的豪言壮语,实在是让人们印象深刻。
如果邓亚萍只是本本分分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大家当然不会说什么,但是当时担任总经理的邓亚萍因为一个项目,让许多人对她都很失望。
这个项目就是人民搜索,据说当时为了这个搜索引擎投资了20个亿。钱都进去了,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有人说邓亚萍没有金刚钻就揽瓷器活,白白让这么多钱打水漂。
现在又出现了涉嫌贪腐这件事,网友一听是跟钱有关的事情,直接就和她联想起来了。面对网络上的舆论,邓亚萍委托律师帮自己发了一份声明。
还在声明上表示:捏造事实、胡乱造谣已经对她的生活和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希望广大群众可以保持独立思考,抵制不实内容。
之后中国新闻网也转发了邓亚萍的律师声明,但是网友显然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满意。许多网友表示,在事情结果没出来之前,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其实在这件“涉嫌贪污被调查”的事件中,不止邓亚萍被网友怀疑,就连我们的“短道大魔王”王濛也没有“逃过一劫”。
先是有媒体在8月9日,爆出王濛的股权被冻结的消息,这件事在天眼查上也被网友确认是真的。
这家名叫湾道体育文化传播的公司,看似不显山不露水,但是它被冻结的金额却是不少,整整有445万人民币。冻结期限有3年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的法人是王濛的经纪人肖垚,而王濛是控股人。
因为这件事,王濛作为曾经的奥运冠军,如今的“打工人”,也被卷进了这件调查事件中。不过也有人站出来说话,体育记者张宾就曾出来为王濛辟谣称:关于王濛的留言,都是胡编乱造的。
还透露王濛最近有工作,且关心家乡水灾的救援情况,根本没有接受调查。除了这些之外,还有王濛的粉丝也透露了王濛之后的一些行程安排。
之后王濛的工作室也出来发文辟谣,文案里很直接地否认被带走的事情。
声明里也写了王濛的商业活动都没有受到影响,会正常进行。许多网友对王濛被造谣“被调查带走”这件事,觉得又好气又好笑。
生气一些自媒体为了博眼球,肆无忌惮诋毁自己的偶像;好笑是因为了解王濛性格的人,都知道她是个脾气直的“刺头”,之前曾经一个人对抗过体育管理层。
之前冬奥会的时候,凭借着一句“我的眼睛就是尺”,让许多网友看到了这位优秀的速滑运动员活泼幽默的一面。
王濛在短道速滑这个项目上,可以说是打遍天下无敌手。
在2010年的温哥华冬奥会上,当时王濛先是刷新了短道速滑女子500米的奥运记录,之后在重感冒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1000米的冠军,成为中国短道历史上的第一个“三冠王”。
退役之后,王濛也以教练的身份继续为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光发热。
后来国际滑联评价王濛是中国体育真正的传奇。对于王濛和邓亚萍这两位曾经为国家争光的运动员,我们不应该凭着主观想法,去评价他们。
在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更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相信官方会给大众一个交代。贪污罪涉及国家利益,更应该谨慎对待。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任何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得到抵制。当然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恶意造谣也应该受到抵制和惩罚。
不知全貌不予置评,希望大家都可以理智上网,开心“冲浪”。
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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