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起诉张兰汪小菲,法院已立案,律师这样解读

8月8日,大S(徐熙媛)工作室通过律师发声明,宣布起诉张兰汪小菲侮辱诽谤。

声明中称,张兰、汪小菲自2022年11月21日起,在网络平台持续性地对徐熙媛女士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对此徐熙媛已经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立案。而针对其他部分网络用户对徐熙媛女士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徐熙媛已委托律师完成取证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大S发布律师声明后,很多网友将关注点聚焦在相关的法理上面。有网友表示,平时在影视剧中总能听到“我要告你诽谤!”“你侮辱我,我要去告你!”那么,所谓的“诽谤、侮辱”到底是侵犯了人们哪项权利呢?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方式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条款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情节严重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上的侮辱与刑法上的侮辱区别为:认定标准不同、损害程度不同、惩罚目的不同。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李艳波认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损毁他人名誉,可能会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为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行负责,自觉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做到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文 奔流新闻记者 徐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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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律师   名誉权   可能会   信息网络   名誉   侮辱   法院   情节   事实   组织   网络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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