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对帮扶 爱心甘肃阿克塞县结对关爱行动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一、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县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孤儿,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2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孤儿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孤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孤儿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孤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孤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孤儿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孤儿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孤儿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孤儿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孤儿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孤儿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对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孤儿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孤儿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孤儿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孤儿,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6.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组织)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孤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孤儿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孤儿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由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发现适龄孤儿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五)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2.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就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六)住房保障政策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改计划给予补助。(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七)权益维护政策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散居)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2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言语、听力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财产;

8.预防和制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9.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医疗康复政策

1.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2.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4.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部门:医保部门)

6.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部门:残联组织)

(1)手术。听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实施手术的脑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在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标准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

3.发现适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辍学现象的,应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反映,由县级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五)权益维护政策

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责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困难重度残疾人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困难重度残疾人是指全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生活保障政策

1.2023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715元,困难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助水平视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低保金按月直接拨付至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和精神、智力一、二级每人每月210元;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听力、言语一、二级每人每月60元。(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市低保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4.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费。(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预防和制止残疾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教育保障政策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残疾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减免保教费。(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2.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4.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标准免除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5.对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6.对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人给予学费补助,本人只承担总学费的30%,剩余部分由政府支付。(责任单位:残联组织)

四、医疗康复政策

1.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责任单位:残联组织)

3.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五、住房保障政策

1.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2.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责任部门:住建部门)

六、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实现就业,支持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2.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家属就业。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特困家庭保障政策和责任清单

特困家庭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

一、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2023年,我县城乡特困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15924元(每月1327元)。城乡分散供养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每年11916元(每月993元)。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按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别补助标准为3300元、5112元、6912元;城乡特困分散供养按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别补助标准为2300元、4112元、5912元。(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2.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3.城乡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养老护理补贴。(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4.城乡特困人员中80—8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龄津贴。(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对特困人员从吃饭、衣物、取暖、用水、用电、卫生、环境、健康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2.应妥善安排特困人员的住房,不得让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3.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期间给予日常护理和住院陪护。

4.对特困人员进行安全提醒,提高特困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关注特困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抚慰。

6.妥善管理和保护特困人员的财产。

7.尊重特困人员的人格尊严、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严禁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

8.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人社部门)

四、医疗保障政策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2.对特困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3.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4.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责任单位:医保部门)

5.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责任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五、住房救助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住建部门)

六、权益维护政策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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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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