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场变“淫窝”?“年轻姑娘陪钓,加特殊服务,还有外国妞!”

钓鱼是近些年来非常流行的娱乐方式。

“春钓桃花开,秋钓桂花鱼”,在爱好钓鱼的人眼中,无论什么时节去钓鱼都是合适的。

大部分的钓鱼爱好者都会选择“野坑”钓鱼,这样既有挑战性,又能欣赏大自然的风景;一小部分人为了追求获取猎物的成就感,也会选择在人工钓鱼场钓鱼。

钓鱼本来是一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无论在哪进行都没有太大差别。

但有这样一个钓鱼场,为了吸引顾客,谋取利益,竟私下做起了“拉皮条”的生意。

钓鱼场白天让顾客钓鱼,到了晚上就成了卖淫嫖娼的场所。

«——·案件回顾·——»

张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出生在四川的一个小山村当中,家中的父母都是依靠种地为生。

完成学业后,张某离开了家乡四处漂泊打工谋求生路。

然而打零工赚的钱并不稳定,经过多方考量,张某决定回到四川老家创业。

张某听老家的乡亲们说,承包钓鱼场能赚很多钱,收入也相对稳定。

于是他便在村子附近承包了一片土地,挖了一个大鱼塘。

张某不知其他的鱼塘是如何经营的,只在自家鱼塘中放了一些鲤鱼和草鱼,又搭了一个简易的遮阳棚,就开始对外营业了。

然而,钓鱼场的生意并没有张某想象中那么好做,开业好长时间都没有什么客人光顾。

眼看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张某便想到了设置“大奖”吸引钓鱼爱好者的注意。

张某将一条鲤鱼的尾巴系上了一条彩色丝巾,并扬言,只要谁钓上这条鱼,就可以获得一辆宝马汽车作为奖励。

这个方法果然奏效了,不少钓鱼爱好者冲着这台宝马车来到了张某的钓鱼场,他也因此小赚了一笔。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并没有人能钓上这条彩尾鲤鱼,钓鱼场的客流量眼看着一天比一天少,张某急得不行。

他找到了镇上一位做生意颇有手段的“大师”指点迷津,谁成想这位大师却将张某引入了歧途。

大师告诉张某,要想吸引人来消费,就要有自己的特色。

而通常能吸引到人的事物无非就两样,一是钱,二是色。

张某听懂了大师的话,于是找了不少年轻貌美的女孩来“陪钓”——只要顾客花钱,就能有美女陪着钓鱼。

这对不少人来说都是不小的诱惑,毕竟从没见过哪个钓鱼场这样做。

有美女陪伴在侧,男人们总是忍不住心猿意马。

一开始还只是动手动脚,时间长了,就有人向张某提出想要更“亲密”的服务。

张某想着,送上门的钱哪有不赚的道理,于是开始强迫自己手下的女孩们为顾客提供“性服务”。

开弓没有回头箭,张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了满足部分顾客的要求,他甚至从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购买女孩,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

一旦有人不愿意,就会遭到张某的毒打,或是不给饭吃。

一个钓鱼场就这样沦为了“淫窝”,张某也做起了“白天卖鱼,晚上卖人”的皮肉生意。

张某通过不当手段挣了不少的钱,在当地称霸一方,作威作福。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他的疯狂行径终于被一名爱上“陪钓女孩”的顾客所揭发。

警方对张某的钓鱼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将张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警方侦查结果显示: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很快就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法庭等待审判。

根据卖淫女与嫖客的证词,以及相关转账收款记录等证据,可以判定张某确系触犯了相关法律,上述罪名皆可成立。

数罪并罚,张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释法·——»

1.张某所犯罪行涉及到哪些法律条例,有何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件中的张某为谋得利益,要求手下的多名陪钓女生从事卖淫活动,一旦有女孩不愿卖淫进而反抗,就会用暴力手段逼迫她们服从自己的命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不仅犯了“组织卖淫罪”,同样犯了“逼迫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张某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曾多次从国内外“购买”女性,逼迫其为自己工作。

并且限制了女孩们的人身自由,没有自己的允许不准她们随意进出钓鱼场。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买卖妇女儿童罪”。

综上所述,张某的钓鱼场沦为卖淫窝点,其触犯的刑法远不止组织卖淫这么简单。

张某为了挣钱踏入歧途,一步错步步错,最终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张某犯案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令人谈之色变。

其行为在当地造成了大范围的严重负面影响,形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还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最终数罪并罚,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将要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余生。

2.参与卖淫的女孩如果是被逼迫的,是否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妇女卖淫本就不构成犯罪,其涉及到的只是治安案件,受到的也只是行政处罚。

本案中张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其卖淫,实际上是对女性的侵害。

卖淫并非被迫害女性的本意,其行为未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讲,被迫卖淫的女性实际上是本次案件的受害者,而并非参与者。

3.若嫖客知道涉案女性是被迫卖淫的,仍和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对于被强迫卖淫妇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打击强迫卖淫者,对于嫖客的责任认定却只是行政处罚,不涉及刑法犯罪。

但在一种情况下,嫖客的行为还是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那就是如果妇女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有明显的反抗、拒绝等行为,嫖客仍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迫卖淫的妇女发生关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嫖客会被认定为犯了强奸罪。

本案件中涉及的参案嫖客众多,且时间久远。

很多被迫卖淫的女孩是否遭到嫖客的强奸,已经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办案民警的细心调查,相关涉案人员最终也被警方抓获。

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都将以强奸罪进行处罚。

«——·结语·——»

“一夜暴富”、“日进斗金”等等都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的美好愿望,美好的愿望应该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实现。

而并非像本案件中的张某一样,做违法乱纪的生意,挣 “快钱”。

甚至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无辜的少女进行迫害。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这段时间以来,张某并非没有害怕过,然而巨大的利益蒙蔽了他的双眼,让他看不到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边界,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一去不复返。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一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美好的生活要靠自己脚踏实地地打拼出来,妄图“走捷径”的人注定会摔得很惨。

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人侵犯,在为自己谋求利益之前要好好想想,这种行为是否得到了法律的允许,赚钱的前提是遵守法律的规定。

【免责声明】此案件为网络已有素材本文出发点是以此案件为大家普法,并无其他不良因素和引导。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7

标签:无期徒刑   罚金   嫖客   有期徒刑   案件   情节   顾客   妇女   手段   姑娘   外国   组织   年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