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王方圆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方圆)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月21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作了多项调整: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简政放权方面,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对外开放方面,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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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标签:简政放权   金融   出资人   净资产   对外开放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股东   管理办法   负责人   事项   指标   机构   国家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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