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邢台中支被罚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台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王世辉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丽娜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台临西支公司经理。

邢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台中心支公司处5万元罚款;对王世辉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李丽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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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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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标签:邢台   临西   保险法   人寿保险   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分局   保险公司   场所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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