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7月13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用人单位要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 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 以上、40 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 以上、37 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通知要求,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影响导致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关于调整甘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通知要求,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 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 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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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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