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知识系列学习(五)-《生物安全法》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生物安全法》第五章中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病原微生物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在现有的任何实验室自行开展某种病原微生物或疑似样本研究吗?




不能。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所有病原微生物都是按同一标准管理吗?




不是。




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动物实验时,如何管理实验动物?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除实验活动外,《生物安全法》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以及会使用到的毒素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有哪些要求?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五十二条

涉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执行。




安全无小事,生物安全是生物防恐的基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协调,严格监管。《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二条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都作出了规定: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1.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2.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3.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实验室所在地感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三)企业


企业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和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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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急性传染病防制所
撰稿 | 珍丽
编 | 罗航
美编 | 罗航
校对 | 余宗蓉 李天德 陈胜杏
责编 | 余宗蓉 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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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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