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吉世光:潜逃13年后成为最佳男配角,拍40部剧才被发现

“你是吉世光吗?”

2011年12月7日,一男子从片场回家,正准备拿出钥匙开门,两名蹲在阴影中的警察迅速冲了出来,用手铐将他“咔嚓”地铐住,并质问他道:“你是不是吉世光?”

男子一愣,随即否认道:“不是,我叫张国锋。”

警察不信,继续追问:“你是不是1998年在齐齐哈尔市参与了抢劫杀人案,后来逃跑了?”

男子脸色变了变,最终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身份。

就这样,一个因为袭警抢枪而潜逃了13年之久的通缉犯被捕,而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个通缉犯竟然是一个曾经获得国剧盛典最佳男配角奖的演员。

他是《潜伏》中的盛乡,他是《宫锁珠帘》中的李大人,他是《东方红1949》中的李德生。他是张国锋,一个在影视圈有着不错名气的演员。

他也是吉世光,一个因为一时冲动而走上了犯罪之路的罪犯。

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他又是怎么在潜逃期间成为一个演员的?他最终又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1、为面子抢劫

吉世光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从小就有一个文艺梦,曾经参加过歌唱比赛并获得一等奖。但他的家庭不幸福,父亲经常酗酒,母亲早逝,他在单位也没有什么前途,心情十分压抑。

1998年12月7日晚上,26岁的吉世光跟着两个社会青年刘先鹏和李明去抢劫,他们随机选了一对夫妻作为目标,没想到对方是一名刑警杨琳和他的妻子。

刘先鹏和李明用匕首刺伤了杨琳,并抢走了他的枪支,而吉世光则挟持了杨琳的妻子,并抢走了她的包,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杨琳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八级伤残,脊柱神经断裂,终身残疾。这起恶性案件引起了齐齐哈尔市警方的高度重视。不久后,刘先鹏和李明被捕,并被判处死刑,唯独吉世光逃脱了法网。

2、影视圈追梦的“逃犯”

吉世光在逃亡的过程中,先后到过深圳、山东、浙江等地,他用500元钱做了一张假身份证,并改名为张国锋,他在酒吧、工地等地打工谋生,还救过一名轻生者,但他内心始终有着深深的悔恨和恐惧。

2006年,吉世光觉得自己已经变得面目全非,便决定重拾自己的文艺梦想。

他来到了横店影视城,成为了一名群众演员,他凭借自己的口才、演技和外貌,在圈内渐渐有了名气。

他先后参演了《潜伏》、《宫锁珠帘》、《东方红1949》等40多部电视剧,并在《潜伏》中凭借盛乡这个角色获得了国剧盛典最佳男配角奖。

但是,在荧幕上风光无限的张国锋,在现实中却是一个惶恐不安的吉世光,他不敢去北京拍戏,不敢与家人联系,不敢与人交心,他每天都在提心吊胆地过日子,生怕被警方发现。

3、真相大白,终归法网

2011年12月7日,正是吉世光袭警抢劫的13周年纪念日。

这一天,齐齐哈尔市警方接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有人发现了吉世光的踪迹,他就是横店的演员张国锋。警方立即派出专案组赶赴横店,经过缜密侦查,最终在吉世光租住的出租屋里将他抓获。

吉世光被捕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悔意。

他说,他一直想着有一天能够自首,但是又害怕面对法律的制裁。他说,他在横店拍戏的时候,也是为了弥补自己的罪过,希望能够给观众带来一些正能量。他说,他知道自己做了不可饶恕的事情,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2012年3月,吉世光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吉世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刺伤杨琳的行为,但是与刘先鹏、李明共同实施了抢劫,并挟持了杨琳的妻子,是共犯关系。同时,考虑到吉世光在逃亡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并有救人之功,依法从轻处罚。

吉世光接受了判决,并表示不上诉。

他说,他希望能够用剩下的时间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他还说,他想要向杨琳和他的妻子道歉,向所有关心和支持过他的人道歉。他说,他不会放弃自己的文艺梦想,也许有一天还能也许有一天还能够回到荧幕上。

四、法律分析:抢劫罪

在本案件中,吉世光因参与抢劫而导致一名刑警重伤、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但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来看,这个判处结果是合乎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们来看吉世光的犯罪行为,就是抢劫。我国对于抢劫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我国法律规定抢劫是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同时侵犯财产罪又被归结到危害社会治安罪的范畴中。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违反危害社会治安罪的以下情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反看本案中的吉世光,他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刺伤杨琳的行为,但是与刘先鹏、李明共同实施了抢劫,并挟持了杨琳的妻子,是共犯关系。

而他们所抢劫的对象是一名在执行公务的刑警和他的妻子,造成了杨琳八级伤残,终身残疾,这些都属于抢劫罪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按照该罪名的定论,处罚结果的刑期时间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说最终吉世光获得的刑期已经是本罪名的最低处罚了,是合理合法的。

而除吉世光之外,该案件中还涉及到两个死刑犯刘先鹏和李明,他们两人因为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对杨琳造成重伤,并抢走了他的枪支,在我国法律中属于故意伤害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盗窃枪支弹药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枪支、弹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枪支、弹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反看本案中的刘先鹏和李明,他们两人因为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对杨琳造成重伤,并抢走了他的枪支,在我国法律中属于故意伤害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

而他们所抢走的枪支是一名在执行公务的刑警的枪支,属于国家机关的枪支,这些都属于故意伤害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按照这两个罪名的定论,处罚结果就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说最终刘先鹏和李明获得的刑期是本罪名的最高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这件事情在法院受理并宣判之后,也算完整结束。

人生就像四个字的戏剧,未必准确,毕竟戏剧如果出错随时可以重来,而人生出错却无法重新开始。

正如诗人易卜生所说:你在年轻时栽下的种子,将在老年时收获。你选择走的道路,每一步都将有所计算。生命,不要走错方向,有时,一次错误,毁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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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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