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缩水”9年?业主起诉开发商,法院判了

此前,南都记者帮曾报道南沙景业东湖洲豪园部分业主遭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一事(点击阅读)。记者了解到,有上百户涉事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就预售购房合同与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不符的问题进行赔偿。近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但未支持业主的赔偿诉求。

房产证与预售证土地年限差9年

开发商称是“笔误”

景业东湖洲豪园开盘于2018年,2020年陆续有业主收楼入住,并办下房屋产权证。收到产权证后,有业主发现证上标注的土地使用年限与购房合同约定的年限不符。产权证上写明“土地使用权年限从2002年9月10日开始计算”,但业主们购房时,在售楼中心公示的预售许可证和签署的预售购房合同里均看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清楚写明“从2011年6月29日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二者相差近9年。

对此,南沙区政府与小区开发商均回应称“系办理预售证及预售合同时信息录入失误所致,不会对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业主们没有接受这一说法。不少业主认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减少,可能对房屋以后的交易、续期造成影响,令业主遭受损失。为此,上百户业主陆续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补偿损失费用。相关案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百户业主起诉开发商

要求赔偿总购房款的10%

业主向南都记者提供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该原告方业主因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商品房预售证、预售合同所填日期不符,被减少了9年,认为被告方广州市南沙东湖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并且,原告业主还认为被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有意隐瞒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实际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业主要求被告至少应按购房款总额的10%向原告赔偿损失,总数额约30余万元。

被告方广州市南沙东湖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错误不会改变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实际上并未减少,原告业主也没有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告开发商还表示,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错误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但未支持业主赔偿诉求

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预售购房合同虽约定土地使用权从2011年6月29日起算,但实际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准。被告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但涉案合同中并未就此约定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是否需要支付以及支付何种费用均没有规定,也即土地使用权期限减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原告要求按照房屋总价10%计算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依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书的业主向南都记者表示,他无法认可该判决结果,后续将提起上诉。也有其他仍在等待判决结果的业主称,如果一审败诉,会继续上诉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南都记者帮将持续关注问题的后续进展。

出品:南都记者帮

采写:南都记者 魏志鑫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南沙   开发商   东湖   业主   产权证   房产证   原告   年限   法院   损失   土地   记者   房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