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需要一些记忆

夜已深,隔壁小酒吧终于平静下来,万籁俱寂,小区正在沉睡。正如近期红遍大江南北的“牵手门”,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在褪去热度,终会归于平静。

人们常说,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个人认为,这个说法可能更倾向于记录而非反思。为什么反思,因为值得。

贵州毕节教师溺亡事件

一、事实:记者被打了

5月30日,“采访毕节教师溺亡事件的记者被打了”惊爆了网络。从后来通报的情况看,事件是属实的:记者确实被打了。那么,这件事红遍网络,看点在哪里呢?

大众知情权。 教师溺亡了,大众好奇、围观,希望探究真实:一个敢于从湖北只身前往贵州偏远地方采访的记者,居然被不明身份人员施暴,谁在掩盖事实?普罗大众的知情权呢?

记者行业特殊。求真是法律赋予新闻采编单位的神圣职责,每一个出门采访的记者都可能身处危险。殴打记者,任何媒体人都会感同身受,更多的媒体自媒体人无论从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还是探求更多更深更广的事实,都不可能袖手旁观。而媒体真的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

溺亡者职业身份。教师是受人尊敬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教育防溺水的人自己溺水了!当地部门的反应和处置达不到围观者的预期,部门是否作为?这些话题都能探究很宽很久。

事件本身自带光环。溺亡的教师,传说是为了迎检,装扮校园本土文化,组队下河去捡鹅卵石。这些年,“迎检”成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代名词,几乎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

流量密码。众所周知的原因,这几年实体不好做,挣钱不易,而流量成就了一大批网红,成功掌握了流量密码,如同打了自来水龙头,数钱数到手抽筋。

贵州很火,毕节也很火。从“村BA”到“村超”,从“5个儿童”到“周**被双开”,“27人中巴车”……作为贵州人,自我感觉这些年倍受关注,聚光灯经常出现在头顶。围观下由教师溺亡引发的“记者被打”事件,带着流量席卷而来,掀起一波新的网络热潮。

诚然,每一个网红事件都有其偶然性,而有些偶然性带着必然的属性。

二、问题查清了吗?

大众对真相的渴求,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真相给人的感受是:“原来是这样啊!”有些故事也许没有真相,但人们对真相的探究一直不会停息。包括上一次的“胡*宇案”,江湖上仍然传说他的死因不只通报一种。一些人永远也无法说服另一些人,这就是现实。

教师们下河捡鹅卵石是学校的要求吗?溺亡的教师算工亡吗?对溺亡者家属的诉求协调好了吗?我们没有看到后续通报。从目前能看到的信息,官方正在调查处理,包括已经免职的负有领导责任的镇长、派出所所长,解聘两名辅警。其中,对所长及一名辅警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对溺亡者家属的赔偿处理只字未提。也许需要一个互相妥协的过程,只是很多人等不及。

网络流传着的都是事件的边边角角,慢慢地成了事件的组成部分,也衍生出很多光怪陆离的剧情,而事情必然回归到事件的处理上来。这是一个非常残忍的过程,家属需要接受亲人离逝,并可能换成一叠或多或少的钞票的过程。我们对生命的离逝保持足够的尊重,同时也需要保持事情必然得到妥善处理的理智,这是一个互相妥协的过程。

被打的记者或许已经出院,也没有记者对此继续展开调查,某目新闻或者楚天都市报也没有后续报道,随着“牵手门”的横空出世,“记者被打”在网络上的热度顷刻间戛然而止,如同来了一股龙卷风,地上的东西全不见了。

真相?也许这就是真相的全部。

三、记者被打不对

毋庸置疑,打记者肯定不对。这里要反问的是,到底谁不对?

5月30日的网络,霸屏的是某目新闻记者采访毕节教师溺亡被打的新闻。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一下,目标指向是记者为什么被打?这些问题包括:记者的采访正当吗?采访过程顺利吗?打人者是谁?为什么打?我们从事件本身探究一下。

5月30日,记者来到事发地进行采访,所有报道未提及采访组一行几人。找到死者家属采访过程中,受到不明身份人员盘问。后续我们知道,这些不明身份的人是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记者带着职业的敏锐来采访事件的真相,却遭遇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的“反采访”,记者保持警惕没有告诉对方自己的身份,我们可以理解为与公安人员之间产生了互不信任。

公安出现在死者家里,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采取预防的出警措施,从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安排来看,并非不当。何况分别过了9天和13天,当地政府没有就赔偿与溺亡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死者家属希望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对政府的影响增加谈判的有利条件有现实需求,情绪激动而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是一种无法预知的情况。

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公安人员对记者放行。记者表明身份的材料是什么呢?所有媒体报道都没有提及,只说记者“表明身份”。从后续看,记者提供是应该是单位开具的采访函或者工作证等盖有单位印章一类的东西,而不是记者证。我们不能揣测现场的公安人员对记者表明的身份持什么态度,但事件后续的发展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偏转。

现场的公安人员在记者接下来的采访过程中,采取跟踪的方式干扰记者的采访,让孤身一人的记者产生危险来临的幻想,就用手机记录跟踪行为,导致产生争执,发生公安三人围殴记者一人的惨剧。

公安身份特殊,以执法者身份,对“见官大两级”、孤身一人的记者采取以多欺少的殴打行为,这是多么幼稚和愚蠢的行为,反映出执法者素质和执法方式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人员素养不能只喊口号。当然,这不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从后续看,对这三人的行政处罚毫不为过。

而作为记者的东家,某目新闻对记者远赴贵州采访的危险性没有预案,让记者孤身一人前往,给记者的证明材料不能适当证明记者身份,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从后续来看,某目新闻其实只派了“一名”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去事发地进行采访。作为资历深的新闻机构的某目新闻,这样的操作不知道符不符合规定,有没有贯彻执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这样一位资历深的新闻记者,长期不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请记者证,让资历深的记者长期成为“临时人员”,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吧。

四、监督有没有边界

过去,我们知道,新闻就是经过调查的真实、及时的报道。现在,一部分舆论认为,新闻就是道听途说。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成为热点,不是它具有成为热点的潜质,而是需不需要成为热点,都是可以经过人为或智能化的操作实现的,网络水军、矩阵、算法、AI等有形无形的BUFF加持,都可以实现你想要的效果。

其他例子不谈,我们讲“毕节教师溺亡”事件。28日,织金县政府新闻办公室针对“有媒体和网民关注我县2名教师溺亡一事”进行回应,在织金政府官网发布通报:4月13日,110接报警,该县马场镇2人在凹水码头溺水失联,17日23时发现失联人员徐某,21日发现李某遗体,“事件发生后,织金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调查组,正在深入开展调查。”这是所见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材料,是不是事实,需要我们自行判断。

30日,打人事件发生后,网络上统一出现的文章是,“采访毕节教师溺亡记者被打”,一时引爆网络。报道这一事件的有知名的各种新闻采编机构,也有跟风的自媒体。提到的具体事实中有2名教师溺亡、学校为了迎检组织教师捡鹅卵石、水库放水冲走教师、目新闻记者、被三人殴打致伤,配图很多用了记者被打坏的眼镜。

这些基于事实的新闻从何而来?去采访的记者还躺在病床上,谁去核实了这些新闻事实?如果这些都未经核实的“事实”,一众大媒体集体转发的行为尊重新闻产生的规律了吗?新闻机构的这种行为坚守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了吗?新闻机构也不能被什么人道德绑架吧?你可以有基于事实的不同解读,但离开事实的新闻不就等同于建在空中的海市蜃楼吗?

大众需要的是真相,不是愚弄大众,让大众成为新闻机构的投枪和匕首。仅举此一例,不想过多解读。

五、谁发了记者证

6月5日起,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者网,前几日各大媒体提到的被打记者陈某某赫然在目。细心的人们会发现,这位大名鼎鼎的目新闻资历深的记者陈某某,记者证核发日期是6月5日,所属单位的楚天都市报。也就是说,5月30日,这位在贵州毕节织金县采访溺亡教师事件的记者没有记者证,简言之,陈老师不具备记者资格!相当于一个医生没有行医资格却堂而皇之开了方子,一个驾驶员没有取得驾照却开车上路了,作为普通人,可能是这样理解的。

也许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陈老师到底算不算记者?他去采访算不算违法?如果算,是不是要接受处罚?处罚是什么?处罚期有多长?是不是5天?这样的人有资格取得记者证吗?记者证发放的标准是什么?这样的问题非常多,也牵扯到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不是一开始就可能做错了,还在错误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当然,上述问题还得基于一个事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经过审核,陈老师具备取得新闻记者采访证资格,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程序对陈老师核发了记者证。

六、法治呼唤法制

现在,各领域的立法基本上完成了全覆盖,执法规范得到了强化,法治环境进一步得到夯实,全社会守法意识逐步增强,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向着法治国家的导向健康前行。

生活需要法治,社会需要法治。法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制度的约束,有人执法,人人守法,有人督法,建立起全社会重法、尊法、敬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法成为各行各业行为准则的底线,建立起基本的法治道德底线,让法运行在规范的制度里,而不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也不是一边搭台子一边拆台子。

愿世间一切美好皆所来所往。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毕节   记者证   大众   事实   采访   身份   记忆   记者   事件   教师   新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