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中国篮协:有权限制教练从业?

前情提要

2023年4月17日,针对近期上海久事篮球俱乐部与江苏肯帝亚篮球俱乐部季后赛第二、三场消极比赛一事,中国篮协作出《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关于对“上海久事队”“苏州肯帝亚队”的处罚决定》(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字〔2023〕2号,简称“《处罚决定》”),给出了重罚。

我们注意到,除上述涉事球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成绩外,相关教练员分别被处以“5年内中止教练员注册资格”与“3年内中止教练员注册资格”处分。

《处罚决定》公开之快,惩罚之重,多少令人始料未及。且不论本次处罚是否经过合理听证程序,中国篮协以行业惩戒名目对教练员施加长期从业限制,应该正确把握处罚逻辑与权限,不宜越俎代庖。

本文作者曾在《宋冬野:吸毒人员还能不能演出》(《君册法律专栏》)一文中讨论行政处罚权限,以及行政权力与舆情在对涉事人员进行限制、禁止从业时应如何客观理解与把握。

正逢本次中国篮协处罚引发的舆论效应愈演愈烈,故针对本事件展开讨论。

《处罚决定》原文1-1

《处罚决定》原文1-2

-01-

中国篮协法律地位:非营利法人

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三条,中国篮协系致力于篮球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何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按照《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简单而言,中国篮协不是行政机关或机构,亦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单位,属于自治性非营利法人。

-02-

中国篮协有权在中国篮球赛事领域针对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行业惩戒

那么,既然只是民法意义上的非营利法人,中国篮协为何能掌握处罚权利?

事实上,中国篮协并无行政处罚权,其仅能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1]规定,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或会员单位进行行业惩戒。

各地会员基于中国篮协参会协议或合约,自然需要受到权利限制或处分。

故《处罚决定》部分处理并无不妥,中国篮协确系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此次事件给予惩戒与回应。

然而,《处罚决定》在对教练员的处理上,却不一定能基于行业惩戒这一名义,以及相关处分规定确已生效、存在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03-
“中止其教练员注册资格”是否属于《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2]所规定的“限制从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3]规定,“限制从业”属于应告知且经要求必须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实际上意味着,被处罚对象将在特定期限内无法开展自身长期从事的职业或与其相关的业务行为,旨在防止违法人员再次借助从业之便从事违法行为,属于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影响十分明显。

而在体育领域,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在体育赛事领域,相关人员同样会遭受到“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那么,“中止教练员注册资格”是否构成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限制从业”,抑或者只是行业惩戒罢了?

《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4]明确规定,中国篮协有权针对违反协会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其中,就包括针对个人采取“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规定。

乍一看,本次中国篮协针对教练员的处分并无不妥,似乎有理有据。

然而,仅从文件层面审视本次处分行为,不免以偏概全。

事实上,中国篮协针对相关教练员的处分,从其影响程度及范围上看,应视为上述法律所指向的“限制从业”。

问题就在于,这一处分一经作出即基本宣告教练员未来几年内将无法从事自己所熟悉的篮球教练工作。

一方面,中国篮协即便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机构,但其面向整个中国篮球事业发展,所作处分具有绝对影响力;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5]、第一百二十三条[6]及第一百二十四条[7]规定,所谓教练员注册资格,即面向全国篮球系统,实行“统一注册、个人注册、认证审核、分级管理”原则。

可见,当且仅当个人具备教练员资格,才予以上岗。

除此之外,《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亦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 》第四条明确[8]),但却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篮球中心)、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有关体育院校、各有关行业体协、各篮球协会、各篮球俱乐部 ”等全国组织单位发布,统一适用。

这也意味着,无论从教练员资格适用范围、原则以及中止、取消后所造成的影响来看,两队主教练不仅在CBA联赛中无法执教,亦没有可能在处分规定期限内,再尝试联赛之外的任何篮球教练员工作。

上述处分一经生效,必将导致二位教练员无法进行教练员工作,给其造成巨大权利限制。

故本质上,上述处分属于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限制从业”行为。

-04-

“中止相关人员教练员注册资格”处分存在程序与实体违法之嫌

综合前文所述,中国篮协本质上在行“限制从业”这一行政处罚之事,如无法律规定或相关程序予以补正或合理化,存在违法之嫌。

1.中国篮协并非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9]与《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七条[10]、第九条[11]可知,中国篮协若想取得“限制从业”这一行政处罚权力,必须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相关机关在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授权。

然而,即便我们翻遍全部法律法规,亦很难找到中国篮协有权掌握对特定人员予以职业限制、从业中止的规定。

2.中国篮协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中国篮协如欲行使将他人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之事,亦需要请示国家体育总局,并由国家体育总局官方处罚、公告,而非自行擅自处理。

故本文认为,中国篮协上述行为表面上在开展行业惩戒,实则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应予以纠正。

-05-

结 语

行文至此,我们不清楚,在CBA季后赛竞争如此激烈之际,上海久事篮球俱乐部与江苏肯帝亚篮球俱乐部为何如此消极比赛。

而二位知名主教练又是为何赌上整个教练生涯纵容类似事情发生,难逃晚年不保之谶。

本文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消极应对体育赛事或假球事件,否则,本就纯粹的竞技体育与其他苟且之事没有云泥之别。

然而,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不因为事态之重,影响之恶,就“抄捷径”甚至是允许自己踩着违法的高跷处罚别人,才是正途。

华商律师许俊星

法律注释:

1.《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十一)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2.《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 《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十一)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5.《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赛事是指中国篮协主办的国内各类各级篮球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中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WCBA)、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以及全国青年篮球锦标赛、全国女篮锦标赛、俱乐部预备役队比赛、全国各级各类青少年U系列篮球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U11至U21年龄段的比赛)。本办法适用于俱乐部、运动队、青少年训练单位、教练员和运动员、教育系统内中小学校队等所有赛事参与者”。

6.《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篮球系统的教练员,具体包括:

(一)各级国字号队伍教练员。

(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所属的篮球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

(三)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四)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中国篮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行业体育协会、高等院校 体育俱乐部等单位的教练员。

参加CBA、WCBA、NBL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

各级各类运动队(俱乐部)聘用的外籍教练。

从事社区、训练营、青少年幼儿业余篮球俱乐部、培训机构的社会教练员。

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9月31日。

7.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教练员注册、培训、认证、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个人注册、认证审核、分级管理的原则。教练员注册是上岗的必要条件,注册审核后才能参加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中国篮协、地方篮协组织的各级各类训练、竞赛和培训等相关业务活动。

8.《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体育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体育总局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规范全国体育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三)以体育总局厅、司、局,直属单位,体育行业协会名义发布的文件;

9.《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0.《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1.《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九条 本会基于法律授权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管理全国篮球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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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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