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信“撞脸”微信,被判赔500万元



  如今,微信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社交软件,其推出的朋友圈、红包等功能更是受到用户追捧。不过,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与这些功能有关的图案等标识是受法律保护的。
  近日,备受关注的微信诉连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微信图标及名称、朋友圈及名称以及红包发送页等界面的标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连信使用与这些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内确定连信运营方赔偿微信所有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因该案双方为知名互联网企业,且争议所涉及的微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界面相似被诉侵权
  微信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2011年推出的一款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随后,腾讯科技公司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对微信进行运营。经过多年运营和版本迭代更新,微信的功能日趋丰富,其朋友圈、发红包、支付等功能广受用户追捧。
  连信亦是一款社交软件,由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信公司)开发运营,同样具备添加好友、语音或者文字聊天、发送红包等功能。简信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对连信进行了推广,其中一个重要的渠道是WiFi万能钥匙平台。该平台由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尚公司)开发和运营,不仅提供连信的下载链接,还向连信用户提供免费WiFi。
  伴随连信知名度的提高,其引起了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注意。在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看来,连信所使用的界面设计、功能内容、功能命名及图标等与微信几近一致,属于对微信的抄袭和模仿,该行为会让使用者将连信误认为微信或者误以为与微信存有某种关联,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简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连尚公司由于对连信进行了宣传推广,其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
  2019年,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简信公司与连尚公司共同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在请求判令停止侵权的同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双方分别提起上诉
  对于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起诉,简信公司与连尚公司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激烈抗辩。
  简信公司辩称,连信的前身系2011年上线的Youni软件,其相关图标、界面和功能设置系独立研发完成,连信与微信相关元素不相同亦不相似,不存在抄袭微信及由此导致的混淆;微信涉案界面是同类软件的常规设计,没有体现出独特性及显著性,未与微信软件及其经营者形成相对稳定的指向性关系,不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微信朋友圈、红包、扫一扫命名方式极为简单,是日常生活常用语,没有任何特殊性。这些功能的相关图标设计简单,仅是遵循手机软件的通常设计范式及风格。
  连尚公司辩称,其未参与连信的开发或运营,没有实施任何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天河法院未支持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关于微信主图标、朋友圈图标、红包开启页界面、红包发送页界面等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或服务装潢的主张,但认为,微信主图标作为识别微信软件的最主要标识,朋友圈、红包等系微信中使用率较高的重要功能,这些元素或界面与腾讯计算机公司有较强的特定联系,连信软件中的好友圈图标、红包界面等与微信构成近似,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简信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连尚公司就WiFi万能钥匙向连信用户提供免费WiFi功能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天河法院认为,连尚公司对于简信公司而言并非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尚公司对其宣传推广的对象连信软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连尚公司就其帮助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连带责任。
  天河法院在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知名度、涉案图标在软件中的占比等因素后,酌情判定简信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160万元,连尚公司对其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简信公司、连尚公司则坚称未侵权。
  大幅提高判赔金额
  据了解,该案二审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等。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蒋华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原告认为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条的规定,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行为条款和一般条款分别予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仿冒混淆行为时,不仅要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否构成标识意义的使用,还应当考量原告主张的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 被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识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
  “回到该案,要判断连信好友圈图标及名称等是否构成对微信图标及名称、朋友圈图标及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判断微信涉案图标及名称作为商业标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以及两款标识是否近似。”蒋华胜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微信的相关图标及名称,经过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持续推广,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经综合对比,连信好友圈图标及名称等与微信朋友圈图标及名称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基于微信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简信公司与连尚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侵权时间及范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内酌定简信公司、连尚公司赔偿500万元。“我们希望通过个案加大赔偿金额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彰显司法严格保护的基本立场。”蒋华胜表示。(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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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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