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案八仙饭店:电影人肉叉烧包案件原型!真实比电影更恐怖!

1993年,一部真人真事的奇案电影在上世纪90年代大火,这部剧便是由李修贤、关宝慧等主演,罗锦辉担任编剧的《八仙饭店之人肉叉烧包》一剧。

这部剧讲述了在20世纪80年代的澳门地区,一个人在黑沙海滩发现了人的肢体部位。这些肢体部位经过警方调查下,判断犯罪凶手至少杀死了十一人之多。

警方重案组澳门司法部李Sir调查此案却发现八仙饭店郑氏一家在一夜间全部失踪,由此展开与八仙饭店负责人王志恒的斗智斗勇的故事。

艺术来源于生活这话一点不假,谁能想到在剧中如此惨烈的案件,居然是在现实中真实发生的。而现实中的主角名字叫做黄志恒。

黄志恒的原名叫做陈梓良,他并不是土生土长的澳门人,他的家乡位于广东省的一处农村。从小的黄志恒家中非常贫穷,那个年代的广东还只是一个没有被开发过的小渔村,就连当地的种植环境和条件也非常不尽人意。

黄志恒深知这一点,于是从小便立志要外出闯荡,赚够钱让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越来越好。与广东隔海相望的香港无疑是黄志恒梦想的城市,他小的时候就听周围的人说过,去香港做事非常赚钱,就连当个服务生一个月赚的都是这边的几十倍。

于是长大后的黄志恒便来到了香港,准备赚取自己的第一桶金。在香港遍地都是机会,黄志恒也在事业中蓬勃发展,不过却因为索要钱款和相关债务而砍过人,这让他被香港的警方所通缉。无奈之下,只好返回内地。

在内地黄志恒遇到了自己的真爱,这个人就是黎小姐。两个人相遇的原因是因为黎小姐是黄志恒当时租房时房东的女儿,两个人经常会见面,一来二去之下也熟络起来。黎小姐长相甜美、美丽大方,同时性格和脾气也都非常好,让人一见就会喜欢。

黄志恒也不例外,他被黎小姐吸引的神魂颠倒,于是展开了猛烈的攻势。黎小姐也被黄志恒的真心真意所打动,可是正当她想要嫁给黄志恒的时候,自己的父母却不答应了。父母的理由很简单,黄志恒没有钱。

黎小姐的父母显然低估了女儿的决心,认为只要拒绝女儿的要求,再断了两人的联系,事情一定会不了了之。没想到后来女儿却失踪了,最后才后知后觉的发现,原来女儿的失踪是和黄志恒私奔了,两人去的地方正是澳门。

夫妻两人本来想着在澳门好好生活,经营着自己的事业,营造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之后再生几个孩子,一家人好好努力过上想要的日子和生活。可是没想到之后的意外直接断送了这个家庭的念想。

黄志恒有个朋友名字叫郑林,这个人经营着一家饭店,饭店的名字叫做八仙饭店,在当地的口碑非常不错,收入也相当可观。可是这个郑林在某一天向黄志恒借钱。黄志恒很意外,按理说这么火的饭店怎么会愁没钱花。

原来,郑林确实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的老婆是一个好赌之人,赌博的危害我们都是了解的。郑林的老婆因为欠下赌债,将自己家中用来运营饭店的本钱都搭进去了,于是他们找到黄志恒来借钱,打算度过一下难关。

黄志恒这时心里的算盘已经开始打起来,他想到郑林所经营的饭店效益也不错,而且这个人在当地的圈子里也有着不错的信誉,也不怕郑林不还钱。因此这次借钱便以郑林口头承诺还黄志恒高额的利润成立了,两个人当时并没有打欠条。

不过郑林在借钱后又是经常来找黄志恒借钱,里里外外加起来有十八万之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黄志恒为了钱款能够如约归还,于是与郑林商讨,如果郑林不还钱的话需要将八仙饭店转让给黄志恒。

谁曾想郑林借完钱之后直接化身“滚刀肉”,对于之前的借钱矢口否认,声称自己从来没有借过钱。这可让黄志恒的心理非常恼火,要知道在香港的时候就曾经有一个人欠钱不还,自己差点将那一家人全部砍死。

郑林的话语无疑让黄志恒怒火中烧,这一刻他显然已经失去理智,忘记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心理只想着给这个不讲信用之人一个教训。当时黄志恒向郑林要钱时所在的地方就是郑林的饭店,而郑林一家人算上饭店的厨师一共有11人。

没有人知道黄志恒在当时是怎么做到将郑林一家10口和厨师全部杀死的,只知道黄志恒在当时利用了碎玻璃瓶刺死过受害人,还用绳子徒手勒死过受害人,过程却无人知晓。

杀完人之后的黄志恒接手了八仙饭店,有传闻说黄志恒将他杀死的郑林一家人的肉做成叉烧包售卖。

而郑林一家人的残肢断臂也被游客在澳门的黑沙滩所发现,警方火速立案侦查,将具有重大嫌疑的黄志恒抓捕归案。具体的案情说法不一,只知道黄志恒最终在监狱时选择了自尽,案件也随之不了了之。

【法律评价】

一、对黄志恒的杀人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本案中黄志恒的杀人行为该如何进行定性,首先要知道,黄志恒这种杀人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另一种就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对于犯罪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和行为故意杀死受害人的,当地人民法院将会对其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较轻的情节时,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志恒主观心理为故意,在客观上以非法的手段杀害郑林一家人,致使十一人惨遭死亡,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方法

故意杀人罪不仅需要准确定性,在判断上还有着详细的方法,避免法律冤枉好人和遗漏坏人。

对于故意杀人罪,在主观心理通常是需要犯罪人有故意的心理因素,而心理因素在原则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故意,另一种间接的故意。

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指的是,犯罪人在心理清楚自己所做出的行为会必然引起或者可引起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又分为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是与直接故意相对应的理论。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心理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是有可能有概率发生一定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犯罪人心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放任在这里的含义是指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犯罪人并不是希望、积极地那种心理追求,但也没有行使有效的阻止、反对等行为,而是放任自流。对这些行为选择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黄志恒很显然是属于直接故意,因为黄志恒是依靠自己的手段来进行杀人的,其对于认识因素属于明知必然。再者,黄志恒的杀人行为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发生,因此属于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黄志恒所在的澳门地区虽然适用的基本法律与我国的刑法有些不同,但是两者同为内地法系的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各项判断和标准都大差不差,因此对于黄志恒的杀人行为法律也有相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门、香港等地的法律如果经过最高级别的法院审判之后是要向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的。

黄志恒最终在监狱里选择自杀,故事也随之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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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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