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进到假货被罚,怒找供货商索赔

电商公司进货后线上销售,没想到却是假货,还因此惹上官司。好在电商公司通过诉讼,成功向提供假货的供货商追偿,避免自己蒙受损失。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甲电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入驻某电商平台后,在上面销售商品。2021年5月,甲公司向供货商丙购进2000余箱的某品牌果味饮料。6月1日,产品运输到位,存入电商平台仓库,并顺利上线销售。


没想到,后续销售中,这款产品被品牌方举报并证实为假货。不久,因甲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剩余的909箱饮料,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罚款,共计21.9万余元。


按照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协议约定,上述罚款应由商家承担,在平台的可提现余额或是保证金内扣除。对此,甲公司没有异议,但他们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便向供货商丙索赔。


事发后,相关人员组建了专门的微信群,一起商讨后续解决方案。供货商丙多次在群内回复已联系源头货主,但一直没有下文。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供货商丙赔偿货物和罚款损失。


案件审理时,供货商丙否认双方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对被查批次的果味饮料确为自己所发提出质疑。为证明自己不是“无事生非”,甲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企业公示信息记载的行政处罚详情和电商平台商家服务协议等证据。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另外,对比供货商丙发货时传送的印有生产批号的货物包装,发现与被查产品的生产批号基本一致,加上供货商丙始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采购来源,法院因此认定供货商丙提供了假冒产品,存在违约行为。


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于甲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没收的909箱以外还有其他货物损失,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909箱,共计4.2万余元。加上21.9万元的罚款,全部损失合计26.1万余元。


因不满上述判决结果,供货商丙随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宁波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这批假货的来源问题,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调查中。


来源:浙江法治报

责任编辑:滕莹锋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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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标签:假货   批号   买卖合同   货物   证据   法院   损失   商家   产品   平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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