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深足与《足球报》的服务合同为何不是有偿新闻行为

早在1997年初,中宣部、广电、新闻出版署及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正式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如下:

划重点1:规定明确适用对象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新闻单位、记者从业人员。

划重点2:新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采访报道对象处收取钱物。

划重点3:新闻记者与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获取报酬。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凡收费内容必须有广告标识。

划重点4: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新闻记者与编辑不得从事、参与经营创收任务。

划重点5:对违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的单位,由广电部和新闻出版署处罚。

2012年中,国家广电总局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并发布了如下通知:

通知中再次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

2005年,在《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文件中,关于新闻报道与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容如下:

划重点6: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时,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

2020年,深足与《足球》报签署了2020年全媒体传播服务合同,文本内容如下:

划重点:乙方为《足球》报新媒体广告代理机构,承接的是新媒体广告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正面舆论引导的协助。

从以上内容可以清晰看出,协议中明确双方合作范围是在广告服务上面,并不包括新闻报道。至于文中提及的舆论字眼,并不能直接视之为与新闻相关,毕竟广告报道后也存在舆论方面的工作内容。

因此,单单从合同内容上看,并不能直接判定该合作违反了中宣四部门关于有偿新闻的规定。反倒是仅仅因为这些合同的存在,就认定属于有偿新闻的违规行为的相关宣传报道,明显有误导公众认知的嫌疑。

此外,如果能找到《足球》报将广告合作内容延伸至新闻报道范围,或者乙方的广告部门与新闻部门之间存在某种不当关联,又或者在过往关于深足的新闻报道内容中找到乙方有失客观、全面、公正的行为,那么违规甚至违法才有分析讨论的可能性。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大家对此事件也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与冷静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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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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