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22万!胎盘功能减退,产后产妇大出血,切除子宫!

2020年6月29日16时10分许,鲁某至A医院B超检查发现胎盘功能减退,遂住院。入院诊断:1.G2P0孕39周+1周头位待产;2.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可能;3.胎盘功能减退;4.羊水偏少;5.脐绕颈1周;6.高血脂症。

A医院行相关检查后,拟予鲁某阴道试产。2020年6月29日23:20许,予鲁某阴道置入地诺前列酮栓10mg促进宫颈成熟,诱导宫缩。

2020年7月1日12:05许,主任医师查房后,建议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孕妇及家属同意。手术于13:10剖宫产娩出一活男婴。鲁某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抢救。

因病情危重,鲁某于2020年7月1日17:30许,救护车转至B医院继续治疗,考虑评估病情后,为挽救鲁某生命,予全麻下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术后,鲁某转重症监护室进一步诊疗。

2020年7月20日,鲁某出院,诊断:1.产后大出血,子宫次全切除术后;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代谢性酸中毒;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术后半年避免重体力劳动,不适随诊等。

【维quan过程】

生个孩子,出了那么大的问题,鲁某一家怀疑,是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了问题。于是,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问问医院的诊疗,到底有没有问题。

我们马上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A医院在术前、术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经过jian定,得出的jian定意见:1、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依据不足;2、剖宫产术指针不足,分娩方案选择不佳;3、剖宫产术前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前准备不全面、不充分;4、术中出现产后大失血后输血治疗时机晚,输血总量不足导致失血性休克程度进行性加重,与鲁某后期行子宫次全切除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被告医院在诊疗中尽到说明义务及取得鲁某及其近亲属同意的义务。鲁某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责任比例作出后,法院也据此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鲁某损失227988.08元

二、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医院存在入院诊断依据不足、分娩方案选择不佳、术前准不充分、术中出现产后大失血后输血治疗时机晚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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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胎盘   产后   子宫   功能   羊水   医务人员   产妇   术后   医疗机构   义务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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