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平遥县惠济省级湿地公园(梁村植物园)保护的通告

关于加强平遥县惠济省级湿地公园 (梁村植物园)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湿地资源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平遥县惠济省级湿地公园(梁村植物园)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惠济省级湿地公园(梁村植物园)保护范围,位于古城东南3.5公里的惠济河尹回水库库区及库缘周边的岳壁乡梁村、尹回、岳北村一带,地处汾河一级支流惠济河东支和西支交汇地带,规划区占地5644.5亩,其中:湿地部分3400亩、耕地和四荒地2244.5亩。地理坐标为:东经112 12′32.72″—112 12′44.10″,北纬37 09′37.35″—37 11′26.35″。

二、湿地公园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湿地公园区域内新增建筑物,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湿地进行围堰筑坝、围网(网箱)养殖等行为。正在新建的围堰筑坝及围网(网箱)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已建成的立即自行拆除。

五、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公园的湿地,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湿地公园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六、禁止在湿地公园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私自开展除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及审批同意范围以外的水上活动;

(二)擅自种植蔬菜、庄稼等各种农作物;

(三)擅自建设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开垦、倾倒建筑垃圾、修建坟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猎捕、毒害野生动物、捡拾鸟蛋,破坏野生动物繁衍、迁徙、栖息环境等行为;

(六)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排放超标废水、污水;

(七)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八)从事畜禽饲养,毒鱼、炸鱼、电鱼等有害方法违法捕捞行为,在禁钓区垂钓,从事水上种植;

(九)破坏保护区的湿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基础服务设施;

(十)擅自放牧、放生、引入外来物种;

(十一)驾驶车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植被、恢复区、滩涂;

(十二)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湿地,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湿地公园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环保、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湿地公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遥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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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标签:平遥县   湿地   植物园   围网   通告   围堰   公园   网箱   林木   省级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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