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被罚50万!5月1日起,这类行为将被严打

市场总局曝光,一药店因在网上发布违法广告,被罚50万;自5月1日起,监管部门严打药店网上违法广告行为,涉处方药广告、广告审查、健康养生知识......

药店发布违法广告,被罚50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行业热议。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广告模式创新,原工商总局于2016年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和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实际,迫切需要修订。

该人士还谈到,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在传统电商大发展背景下形成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需要作出新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办法》发布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就已经开始严查严管。其中,一些药店因在网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被重罚。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曝光一起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某药店因在电商平台发布违法广告,被重罚50万元。

案例信息显示,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妇炎洁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

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妇炎洁官方旗舰店推广销售“妇炎洁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损害女性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2022年8月18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笔者梳理发现,除了市场总局,一些监管部门也公布了类似案例。例如,某网上药店因发布西地那非(处方药)广告,被罚26万元;湖北某药店在企业公众号发布阿胶广告,编造相关功效,被罚20万元。

发布禁止药品广告,最低罚20万

据悉,《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在“网上发布药品广告方面”,《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在违法互联网广告行政处罚方面,《办法》要求如下:

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药品、保健品广告,禁止包含8点

包括线上宣传在内,药店发布广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严禁包含以下8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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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药店   广告法   严打   保健食品   配方   医疗器械   公众   药品   医学   内容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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