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享受?
按哪个标准享受?
广东省对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仅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劳资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下面参照我经办的几个案例来分析。
李某二胎剖腹产,经休产假208天后回单位上班,产假期间,单位帮其申领生育津贴,并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李某,但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李某休产假前的平均工资,单位的做法合理吗?李某是否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差额部分?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劳动者能否同时享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情形,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也可以享受产假工资,两者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可见,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产假工资。
二、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那么差额部分是否应由单进行补偿呢?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按就高原则?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其所领取的生育津贴将高于本人产假工资,这也不会出现任何争议。
但问题是,如果该职工的工资高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所领取的生育津贴将低于其本人的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是否应该由单位承担呢?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广东地区的产假待遇遵循“就高原则”的原则。原工资标准高的按工资标准享受,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育津贴高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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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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