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苹果侵犯其手机外观专利一审败诉,已向上海市高院申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这是涉及手机外观专利的侵权,我的手机外观专利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款产品产生侵权争议,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我败诉,我对判决有异议。”

“3·15”前夕,陕西西安的颜少军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3月5日,他已向上海市高院邮寄了申诉材料。

颜少军称,自己设计的这款手机的摄像头拥有专利证书和评估报告

>>>申报专利

手机3个摄像头呈等边三角形分布

2017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

颜少军介绍,对方是美国苹果公司在上海的一家公司,侵权官司源于他自主研发的手机外观专利。

“我在2017年设计了一款手机的摄像头,我的专利覆盖范围是中国大陆,我没有申请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我有专利证书和评估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8月8日核发的第4249687号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专利权人颜少军2017年3月2日申请专利,专利号为“ZL 2017 3 0056562.2”,专利期限为10年。

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通讯和拍照,设计要点在于手机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分别具有3个等边三角形分布的摄像头。

颜少军表示:“我的外观专利设计方案有明确的设计要点文字描述,手机的前面和后面各有3个摄像头,呈等边三角形分布。

颜少军认为2019年这款苹果手机后摄像头分布同他的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他的专利权

>>>高度相似

“2019年苹果11后摄像头外观特征

落入我的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颜少军告诉记者:“2019年10月20日,我发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经销的苹果手机系列产品中,型号为iphone 11 pro max的产品背后摄像头分布形状同我的外观专利高度相似,我认为这是一款涉嫌侵权的产品。”

“这款苹果手机的后摄像头外观特征,已落入我的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颜少军经过比对认为,专利法中有关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适用于覆盖原则,“外观专利以图形为主,外观设计不讲材质,也不讲尺寸,只讲图形,这是立法原则,世界上从来没有与侵权作品完全一致的设计方案。”

2019年底,颜少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维权处提起维权请求,后起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我是原创作者,我是受害方,先走的是知识产权局维权,后从维权到法院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1月16日一审判决我败诉。”


>>>一审败诉

法院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组织当事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边角形状、显示屏所占比例及位置、显示屏略凸起于基体等处采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但随着技术进步和简约设计风格的流行,大部分手机产品均采用类似的设计,该类产品的设计空间明显缩小。

法院最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颜少军的诉请。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诉讼时效

起诉过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容易引起法官的误判

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颜少军表示不服,“我在今年1月18号已经向上海市高院上诉了。”

颜少军没想到,3月6日他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短信通知,“说这个案子已经判决生效了,这意味着我没有上诉的机会了。”

颜少军认为被告涉嫌误导法官。一审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第46932号判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1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即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颜少军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021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颜少军专利权有效

“这个决定书非常重要,被告律师提起的我的专利无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颜少军表示,这意味着他的设计专利合法有效。

“我特别提出此事,我认为被告这样容易引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误判。”颜少军告诉记者,实际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对此案审理,因为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被告失去了提起诉讼的资格。

颜少军解释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时我就提出质疑,对方律师承认2021年7月26日寄出诉讼材料,诉讼时效过期,被告没有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46932号决定书后3个月内起诉,而且开庭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也在场,他们也表示已经过期了。”


>>>苹果辩解

上海知产局已裁决不构成专利权侵犯

原告滥用法律救济手段浪费司法资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月16日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4月,颜少军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上海知产局2021年7月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之间存在多种差异,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司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故裁决驳回颜少军的全部处理请求。

颜少军在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已生效。原告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针对同一产品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滥用法律救济手段和浪费司法资源。此外,原告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外,被告方还提交《某手机外观设计调查项目报告》及相关公证书。2020年8月,被告方委托某公司进行知识产权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角度来看,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最终诉求

“起诉维权这个事情意义比较大,

最终诉求是希望得到经济赔偿”

2017年8月获得该设计专利授权,受专利权法保护,颜少军认为被告这款手机背后摄像头分布同他的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侵犯了他的专利权,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颜少军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意义比较大,希望维权能有合理结果

从一审判决至3月16日,颜少军表示正好过去两个月,“我希望维权有一个合理的结局,因为他们很多论点站不住脚的。”

颜少军坦言对方是大公司:“这个官司事情意义比较大,我的最终诉求是希望得到经济赔偿。”

“我今年52岁,我是在西安出生的,我家在西安,我在西北大学学的财务,我从小喜欢工科。”

颜少军在西安从事会计工作,在工作之余搞研发,“因为某些缺陷,我不能从事工科方面的工作。我的眼睛是色弱,如果从事工科工作会有很大困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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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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