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啊网违反广告法被罚 宣传用语与事实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技管市监处罚〔2023〕37号)显示,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罚款9000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3日。

  该公司违法事实为,当事人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的宣传页中使用了“对啊网其他投资者 财政部中小企业基金 李开复创新工场 徐小平真格基金 好未来教育集团(学而思) 江苏毅达资本”等用语,与事实不符。该宣传页由当事人员工制作和发布,广告费用3000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当事人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660.021999万人民币,大股东为栾建莛,持股27.97%。

  对啊网官网显示,北京对啊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版权所有方。对啊网,国内专业的职业教育分班直播网校课堂。目前对啊网已推出自主研发运营的APP约40款,范围涵盖会计、金融经济、自考、研究生、公务员、大健康等多门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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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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