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陵森林环境下的围猎新形势,中世纪英国民众狩猎的乐趣

作为中世纪英国普遍存在的一种景观风貌,猎苑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做支撑。对猎苑建立影响最大的两个因素是地形和植被覆盖情况,这二者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在高山地带地形相对平缓的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地形错落有致,不仅能为动物提供食物来源,还能提供遮身之处,增加了狩猎的乐趣。在低地平原区,需要寻找既有大量的草原,又有一定森林覆盖的区域,这样动物既有觅食的草原,又有藏身的森林。沼泽、丘陵地带、密集的耕作区则不适合建造猎苑。英国地形特征丰富,大部分地区由低地组成,东南部为平原,西北部为丘陵和山脉。受英国自然地理条件的影响,它的分布也呈现出一定特征:大部分在米德兰和东南部,在北部和西南部数量也不少。

猎苑的数量与分布

具体来说,猎苑在英国各郡的多少也是不同的。分布数量最多的有7个郡:斯塔福德郡、沃里克郡、伍斯特郡、白金汉郡、赫特福德郡、萨里郡和苏塞克斯郡。它们差不多占总数1900个猎苑中的三分之一。在威尔士和爱尔兰只存在极少数猎苑,苏格兰一个也没有。其中,斯塔福德郡和沃里克郡很好的体现了这两个因素对猎苑分布的影响。斯塔福德郡是猎苑数量最多的郡之一,它经济欠发达,大部分地区属于未开发状态,覆盖着大量的森林植被,土壤也不够肥沃,不适宜农耕,而且森林法对它的管理较严格,不准随便砍伐森林。

于是,斯塔福德郡修建了大量猎苑,且猎苑的分布基本均衡,偶尔也有例外,如:在最西南部的金瓦(Kinver)皇家森林,坎诺克城(Cannock)北部的坎诺克森林和猎场,北部边缘荒凉的沼泽地带就只有极少的数量。沃里克郡和斯塔福德郡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是在森林茂密、开发较少的林地都分布有大量猎苑,即埃文河流经的西部区域;不同的是沃里克郡的猎苑分布不平衡,几乎全部的猎苑都在埃文河西部,少数在东部。因为在东部地区是大量的平原地带,林地很少,适宜耕作,人类稠密,农业发达。精明的领主如果拥有多块不同地形的领地,他在综合考虑经济和地理环境的条件下,只会在相对比较适宜的区域修建猎苑,而把肥沃的土地用来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只有少数地的领主,如果他的地还位于人口稠密的耕作区,那么他是舍不得用来建猎苑的。

有时林地的位置对猎苑的分布影响更大,这一点对郡和庄园同样起作用。除了因为这是猎苑所必须的条件外,还因为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它在人口、土地、农业生产压力日渐增强的12到14世纪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猎苑倾向于建在森林茂密的地方,既不损害其它可耕地的使用,又使林地处于掌控之中,为领主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使大片林地保存下来,对生态保护有一定积极作用。例如在兰开斯特郡,几乎所有的猎苑都位于西部,因为这里有一个查恩伍德森林(CharnwoodForest)。在诺福克郡也是如此,它的猎苑基本分布在《末日审判书》里所记录的森林中或周围。在庄园内部的猎苑也一般位于庄园的边缘地带,因为那里通常是大片林地的所在地。

猎苑的管理

因为猎苑基本都建在森林里,所以森林法适用于对猎苑的管理。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国王就拥有自己的森林区以及相应的禁猎区,以满足其打猎需要。这种情况在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常见的。到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诺曼王朝才在英格兰真正系统地建立了王室林区管理体系。诺曼征服以前,狩猎作为王室贵族的一项权利并没有这么多管理体制的束缚,普通人偶尔也能享受打猎的乐趣,这种情况随着征服者威廉的到来发生了改变。威廉和他的儿子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把狩猎变成王室特权,也因此而变得臭名昭著。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他(暗指威廉一世)对猎物大加保护,并为此订立法律,谁要是杀了公鹿或母鹿,就要被刺瞎双目。他保护公鹿和公猪,也同样喜爱长大的公鹿,犹如他是它们的生父。更有甚者,他下令任野兔自由驰驱,有势者对此抱怨,贫困者对此叹息,但是他却如此凶狠,对这些怨忿一概置之不理。附近的居民也受森林法的严格约束,他们不可以伤害或杀害森林里的动物,不能养大型犬用来追逐鹿,不能带可以随时射击的弓和箭,不可以挖对森林不利的沟,建对森林不利的建筑物等等。

以后历代君王都有所增加。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王室森林区的面积达到顶点,当时王室森林区约有80处。经过威廉、亨利一世(1100-1135)的开拓,到亨利二世时,王室狩猎区达到顶点,既包括王室森林或称御猎场,又包括后来圈围的猎苑,它也是王室御猎场的一部分,属于御猎场官员的监管范围。猎苑中的犯罪行为与御猎场中的犯罪行为遭受同样的处罚。国王圈围猎苑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猎物,更方便地狩猎。这些狩猎区总面积几乎占土地的三分之一,分布在全国各地,面对这些庞大散乱的王室森林和狩猎区,历任国王对它们的经营管理也是煞费苦心。

《伍德斯托克法令》明确了国王的对森林管理的特权及独享性,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它明确规定了国王的狩猎特权,对狩猎人员、狩猎时间、管理人员的日常职责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确保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除了民众不准在王室狩猎区进行狩猎外,连贵族和教士也要受到严格限制,稍有侵犯就要被罚款。随着王室与贵族的博弈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新的《森林宪章》应运而生,这部法律是王室和贵族联合起来为保护他们的特权而制定的法律,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贵族和民众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无论是国王和贵族的猎苑都适用于以这两部法律为主的森林法,以此为依据进行管理。

在贵族所拥有的猎苑内,贵族也可在森林法的精神下制定一些适用于猎苑内部的规定,作为日常管理依据。

森林法庭

除了严苛的法律外,国王还制定了一套缜密的执行机构和管理人员。对于日常巡视以及处理违法案件,主要由森林法庭来履行这一职责,包括四种法庭:高等森林法庭、森林巡回法庭、林区法庭(四十天法庭或扣押法庭)、森林法庭(狩猎法庭)。高等森林法庭是等级最高的法庭,由国王直接任命的森林法官领导,他们负责监管森林,对砍伐树木、偷盗猎物等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审判,并在王室森林里享有小部分权利。

森林巡回法庭由国王颁发委任状的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担任。林区法庭由护林官和森林管家主持,每四十天或六周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比较固定,主要负责偷砍林木的事,后来也审理违法狩猎的行为。林区法庭不单独工作,它是对森林巡回法庭的重要补充,有关砍伐、偷猎的违法行为先由护林官和林务官进行事实调查,给出基本的处罚意见,然后最后由森林巡回法庭最后裁决。

森林法庭的也由护林官和林务官组成,一年举行三次,最开始只处理与动物有关的事务,后来与砍伐林木有关的违法行为也属于审理范围。林区法庭和森林法庭类似于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也是最常用的两种法庭,对猎区的管理与运作意义重大。王室森林的管理体制也很完备,设立了各个等级的官员。其中,最高长官是“英格兰王室森林首席大法官”(ChiefForest),有时也被称为“英格兰首席森林官”。因为任务繁重,1236年以特伦特河为界分为“南特伦特森林法官”和“北特伦特森林法官”,这种管理一直延续到1817年废除森林法官为止。林务官之下还有护林官,主要由骑士组成。在私人猎苑内,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置相应的职位,管理和保护猎苑。

结语

基于以上管理制度,包括猎苑在内的狩猎区处于王室贵族的严格监视中,对贵族的利益也产生一定损害,使贵族和国王之间摩擦不断。但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民众,他们在生活的土地上受到严格限制,不准把自己的土地圈围起来,因为这会影响国王和贵族的狩猎,不准砍伐森林建造房屋,不准狩猎等等。随着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不断争取,到了14世纪以后,森林法的执行越来越松弛,普通民众也可以享受狩猎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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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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