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数据基础制度根基 助力数字经济腾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业务,使得数据被大规模采集、开发、使用和交易,然而缺乏规范的数据基础制度保障,容易导致数据流通交易受阻和市场秩序混乱,引发数据安全法律风险。为此,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将从数据确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收益分配及安全治理四个层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实现数据流通和交易全链条监管,督促各级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共创数据交易保障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义务,建立本企业的可参照执行和监督制度规定。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

  ——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第一生产要素,其权属问题不仅影响开发利用和流通,也将影响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明确所有权归属,是商品参与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承认数据具有交换价值和财产权益,才能确定数据的所有权。随着数据产业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成为亟须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让数据确权更精准、数据流动更通畅,数字经济才能获得强大的创新活力。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关键环节。建设数据产权制度,重在做好数据分类分级及数据产权分置,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流通交易制度。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需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规则。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加强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的标准化,保障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推动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企业将个人原始数据进行加工、整合、分析、挖掘以形成新的有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确立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保障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获得相应回报,充分体现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加大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力度,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防范和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的各类风险。

  ——安全治理制度。数据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被泄露、篡改和滥用等风险,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必须建立数据要素的安全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

发挥企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重要作用

  企业作为数据资源的拥有者,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国家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应当发挥企业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创新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构建数据合规组织体系,保障数据安全和使用的依法合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不同主体承担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义务,建立本企业的可参照执行和监督制度规定。认真研判国家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对推进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创新数据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应从法律制度与企业机制建设方面着手,对个人数据、政务数据和企业数据进行合理划分,对企业数据的采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合理分配,有效促进数据资产化,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实现数据产品和业务服务的创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开发应用数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法律保障有: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企业对收集到的用户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匿名化处理后才能成为数据产品,数据产品作为与原始用户数据无直接关系的衍生数据,已经独立于原始的用户数据,企业在此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人力及物力,理应对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益。有权处分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企业既可以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处分数据产品,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彻底毁灭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企业有权享有数据产品带来的经济收益。数据产品自身具备实质性的商品交换价值,同时数据产品的应用能够为企业转型升级和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建立与行政司法机关沟通机制。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合规在立法中的顶层设计,通过加强监管,不断强化和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义务。现在立法顶层设计很少听到企业的声音,突出表现在监管层面与企业合规体制问题,使得涉及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的立法领域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司法和行政保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际标准在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的新要求,加强与司法及行政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司法审判动态、行政保护规则、政府监管政策,争取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业务指导。针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重点领域,定期举行分析研讨会,剖析典型案例暴露出的漏洞及需要改进的方面,有效防范和化解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薛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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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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