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预定春节入住酒店,竟在入住时因涨价被拒绝,男子无奈连夜返回老家

#法律热点解读# 今年的春节假期,出门旅游再度成为每个家庭热捧的项目。目的地云南、海南也自然因当地温暖的气候、清新的空气、优美的景观成为全国人们旅游城市。其中云南订单量同比增长238%,多热门旅游地的酒店价格出现翻倍的情况。

案例回顾

钱先生原本打算在云南的西双版纳度过今年的春节。事先就预感到春节期间酒店价格可能会涨,为此钱先生特意在2022年12月就在某旅游平台上下单,预订了一家云南当地的民宿酒店,也收到了商家预订成功的回复消息。

钱先生在预定的时候,该酒店显示五天的房费为1160元。考虑到今年西双版纳是热门景点,钱先生在入住前一天特意打电话询问酒店的入住情况,当时商家告诉他直接过去就行。可就在入住当天,钱先生已经到达酒店却被告知因价格上涨无法安排他入住,让他去找平台协商。

眼看无法入住,钱先生不得不连夜返回四川乐山老家。事后,在协商的过程中商家不仅不觉得歉意还理直气壮的认为,遇到这种事就该由平台处理。而平台方只同意给钱先生赔偿469元,这一系列的做法让钱先生难以接受。难道真的要吃这哑巴亏吗?商家真的可以任性的拒绝客人入住吗?

律师解读

律师在看到此消息后表示,商家为了盈利不仅不顾自身的信誉,更是丝毫不顾及游客人生地不熟的处境,建议游客钱先生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钱先生预定酒店的平台方,是给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能够比较顺利的订立合同,类似于中介的地位。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明确消费者提交订单以后,合同成立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就是商家之间。发生纠纷以后,自然也应当由商家直接承担责任。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里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就是如果平台存在标记自营的情况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平台本身的经营者要对外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平台对外承诺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成功提供担保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钱先生所提供的订单来看,在他提交订单后需要房东也就是商家一方确认后,订单才能生效。因此,住宿服务合同应当成立与他和商家之间,相应的责任应由商家直接承担。

民宿方面坐地起价,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违约,应当承担钱先生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民宿酒店方面坐地起价,属于单方违约行为,钱先生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客观上由于民宿已经住满,没有多余房源的,事实上处于履行不能;那么,钱先生有权要求民宿酒店支付违约金甚至赔偿损失,比如说,全额退还预定住宿费用,并且在最极端的情况之下,造成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涉事民宿酒店坐地起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违法行为,钱先生有权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对商家的这类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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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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