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商银行违规被罚 未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合理审查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外管罚〔2022〕44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账户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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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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