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知网的初衷,是为中国学子提供一个公益性的知识分享平台,为何今天会知网沦为被学子唾骂的暴利工具?知网到底干了什么引发众怒,引来法律之锤?
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后,12月26日市管总局对知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21年中国境内收入17.52亿之5%的罚款,计8760万元。
撬动全 网讨伐知网支点的人,是如今89岁高龄的赵德馨教授,我国著 名的经济史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赵德馨教授采访图
赵德馨教授在2016年准备修订其共同编著的《中国经济史辞典》时,发现自己要在知网下载这本书的电子版要收费26元。2006年时知网要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曾给赵德馨教授发来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知网将每年分两次向他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其中每销售一套书向他支付1.3元。然十年来赵德馨没有收到一分钱,且陆续十年来,知网在未经过赵德馨允许下擅自收录了其百余篇学术文章,用于商用。
赵德馨才知道他的版权费去向,是知网冒充他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肥水不流外人田。这都不算最 过分的,在赵德馨将知网告上法庭被判胜诉后,知网表面公开道歉,背地里没有第 一时间支付赔款,而是将赵德馨教授的所有文章、期刊、资料全部下架,至今仍未恢复,让赵德馨以这种方式“学术死亡”!
全国高校与学生早苦知网贵价久矣,加之“赵德馨教授事件”曝光引发众怒。全国多地的教授、作家集体起诉知网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其作品并商用。多名学子也在网上曝光知网不合理收费的商业行为,光知网论文查重费用少说一两百元,毕业季论文查重需求飙升时甚至要花上千元。不少硕博士表示,自己在知网提交毕业论文时,必 须签订《论文使用授权书》才能发表,授权书其中存在“同意作品全文发表、以电子、网络及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传播”等霸王条款。
综上所述可知,知网可能不止犯了《反垄断法》那么简单,接下来小包拯便和大家好好盘一盘。
知网作为我国境内一家独大的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以上两项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其滥用市场支配权利,涉嫌垄断,触犯我国《反垄断法》第 二十二条中第(一)、(四)款规定,遂市管总局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对知网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市管局没没收知网非法所得,已经是轻罚了。
知网还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合同法、侵犯他人姓名权、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
从上述案例可知,知网多年来曾数次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广为搜罗各界学者的作品,收录到知网数据库中,甚至用于商用牟利。赵新德教授作为作者之一,想免费要一份作品的电子版遭到知网拒绝,且知网与赵教授签订合同后一直未支付版权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五十二条规定,知网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按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若知网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则应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知网与赵教授签订合同后,一直未支付版权费,除了侵犯著作权外,还可能违反合同法。
据赵德馨教授所述,知网还存在冒充他本人开银行账户,多年来把赵教授的版权费流入自己口袋的行为。若此事被证明属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一十四条、我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知网相关人员还涉嫌侵犯赵教授姓名权,以及诈骗赵教授财物,若涉及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创 始者王明亮先生创办知网的初衷,意在“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助力我国莘莘学子朝着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更进一步,这样一块蕴蓄见证无数才子能人茁壮成长的土壤,不该沦为市侩者吸血自肥的盘中餐,借用赵德馨教授的话结束今天的文章:“转载知识,不应赚暴利。”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 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 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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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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