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劼宁|引法入链-由The DAO事件切入


顾劼宁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第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The DAO资产被“盗”,引发了一场论战。论战双方看似对立,实则都持“代码即法律”的立场。但他们没有认识到代码替代法律的难度与后果。因此,引法入链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一方面,基于维多利亚式工业体系的进化史以及互联网被纳入监管的历程所体现的历史逻辑,法律必然介入也必然滞后。另一方面,冒然管控会扼杀创新,而无视风险则要付出代价,加密世界的问责无政府状态会使之成为一个“柠檬市场”,所以法律必须介入,但介入必须审慎。在“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理念的指引下,对于加密元宇宙,一要积极开展监管试点,二要充分利用“看门人”机制,三要鼓励开发监管科技。

一、谁是“窃贼”?

(一)The DAO事件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人机结合且具有内部资本的组织形态。第一个DAO是The DAO。2016年4月29日,德国企业Slock.it和DAOhub 在线社区共同开发的一套智能合约在以太坊区块链上部署完成。他们试图建立一个众筹平台。次日,The DAO开放融资,融资期为28天,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向The DAO的以太坊区块链地址发送以太币,以换取具有股权性质的DAO通证。截至当年5月28日,The DAO出售了大约11.5亿个DAO通证,成功地收集了来自11000多名投资者的1200万个以太币(当时价值约1.5亿美元),使其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众筹项目。DAO通证将用于直接资助和控制The DAO平台上的“提案”,任何满足最低通证数量要求的人都可以创建一个的提案,投资者通过为特定提案分配DAO通证进行投票。他们将投票决定向哪些项目提供资金。任何拥有DAO通证的人都可以参与投票,并在项目盈利的情况下获得分红。

2016年6月17日,一个或一伙匿名“攻击者”利用了The DAO智能合约中的“递归调用”漏洞,迅速从The DAO转移以太币,导致大约360万个以太币(占The DAO募集总量的30%)从The DAO的以太坊地址转出。尽管转移的以太币随后被保存在“攻击者”控制的“子DAO”(类似于账户独立的子公司)中,但The DAO的智能合约禁止“攻击者”在34天内从该地址转移走以太币,为接下来各方的努力争取了时间。随即,Slock.it、以太坊基金会、众多加密资产交易所介入。在交易所的帮助下,“攻击者”被禁止将转移的资产兑换成法币。为了保护转移的以太币并将其归还给DAO通证持有者,以太坊的“硬分叉”(hard fork)版本被开发出来并发布给“矿工”。“硬分叉”具有使交易回滚的效果,将所有筹集的资产(包括“攻击者”持有的资产)从TheDAO转回投资者的区块链地址,就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一样。当年7月20日,占以太坊区块链全网算力85%的“矿工”实施了这个软件,以太坊分叉成两条独立的区块链——以太坊和以太坊经典,The DAO也被新的以太坊区块链抹除。这就是区块链史上著名的“The DAO事件”。

(二)“盗窃”还是“合理使用”?

该事件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是,“攻击者”的行为是“盗窃”还是“合理使用”?在事件发生后,“攻击者”在致The DAO和以太坊社区的一封信中表示:“我仔细检查了The DAO的代码,并在发现拆分会获得额外以太币奖励的功能后决定参与。我已经使用了这个功能,并且理所当然地获得了3,641,694个以太币,并感谢The DAO的奖励。据我了解,The DAO代码包含此功能以促进去中心化并鼓励创建‘子DAO’。”显然,他/她/他们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盗窃”,而是“合理使用”。实际上,按照“攻击者”的逻辑,如果把The DAO比作企业,这相当于企业的内部人员利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漏洞,从出纳那里“合规地”将企业财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子公司账户。“攻击者”还试图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我对那些将使用此特意设定的功能描述为‘盗窃’的人感到失望。我正在根据智能合约条款使用这个明确编码的功能,我的律师事务所告诉我,我的行为完全没有触犯美国刑法和侵权法。”

并且,颇具“法律意识”的“攻击者”意识到合同法能保护自己,他/她/他们在信中引述了The DAO的条款:

“The DAO Creation的条款载于以太坊区块链上存在的智能合约代码0xbb9bc244d798123fde783fcc1c72d3bb8c189413。本条款解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通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修改或添加超出DAO的代码。任何和所有解释性术语或描述仅用于教育目的,不会取代或修改区块链上规定的DAO代码的明确条款;如果您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差异此处提供的描述以及0xbb9bc244d798123fde783fcc1c72d3bb8c189413处的DAO代码的功能,DAO的代码控制并阐明了The DAO Creation的所有条款。”

(三)基于“共识”的算法权威和“失声”的法律权威

“攻击者”显然预测到以太坊基金会可能试图通过“分叉”挽回The DAO的损失,他表示:“软分叉或硬分叉相当于没收我通过智能合约条款合法获得的以太币。这种分叉将永久且不可逆转地破坏对以太坊以及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技术领域的所有信心。许多以太坊持有者将抛售他们的以太币,开发人员、研究人员和公司将离开以太坊。毫无疑问:任何分叉都会进一步损害以太坊并破坏其声誉和吸引力。”

并且,他还提出了尖锐的反击:“我保留对非法盗窃、冻结或扣押我的合法以太币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和所有法律行动的所有权利,并且我正在积极与我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这些人将很快收到邮件中的终止通知。”“攻击者”的反击颇有“贼喊捉贼”的意味,然而这也提出了与上述问题纠缠在一起的第二个问题:谁才是“窃贼”?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智能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现实中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亚伦·赖特(Aaron Wright)和普里马韦拉·德·菲利皮(Primavera De Filippi)认为:“合同的允诺以代码记录,还是通过法律文本记录,区别并不明显。”“多数情况下法院对合同的形式并没有正式的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是否有约束力,关键因素不是协议的形式,而是当事人是否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明示受协议约束,法院就不应否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观点,以太坊基金会似乎才是“窃贼”。然而,这违反了人们关于“正义”和“正确”的朴素道德情感,不符合“共识”。从占以太坊全网算力85%的“矿工”实施“硬分叉”可见,至少“矿工”们的“共识”是为The DAO的投资者“讨回公道”。他们通过基于共识机制的算法权威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投资者的资产,似乎成了The DAO事件真正的“法官”。

莱斯格曾提出规制网络空间的四种力量——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技术架构。在The DAO事件中,“矿工”们基于“共识”这一社会规范,通过“硬分叉”改变了以太坊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从暴跌中挽救了以太币和整个加密货币市场。而除了“攻击者”曾狐假虎威、虚张声势似的举起“法律武器”之外,没有人谈论法律。“涉案”人群如此之广,“涉案”资产如此之巨,最终的解决方案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即纠纷解决费用未被成功外化),法律权威却在整个事件中处于“失声”状态。

二、代码即法律?

(一)“加密法”的后现代性剧场:詹斐尔与萨博论战

以太坊基金会和“矿工”通过“硬分叉”处理The DAO事件,致使“智能合约之父”尼克·萨博与以太坊分道扬镳,转而支持保留The DAO的以太坊经典。萨博认为:“除非出于技术维护的目的而需要更改,否则不要对区块链协议进行更改。”它被称为“区块链治理最小化”或“加密法律最小化”,这是一项完全排除其他加密“法律”程序接触区块链协议的法律。除非它与技术维护有关。其逻辑前见(Vorsicht)为“法律和政治程序是不可行的,需要被无情地最小化,软件需要自治才能被信任”。

支持“硬分叉”的以太坊基金会研究员詹斐尔(Vlad Zamfir)称萨博的观点为“萨博定律”,并认为它是反法律和反政治的。他认为需要放弃“萨博定律”,采取更加开放和安全的法律姿态——一个承认而非推卸其谨慎管理纠纷的责任的“法律”,一个不为将政治上不受欢迎的结果强加给社会而编写的“法律”,即“加密法”——用于处理和防止区块链治理中出现的争议的协议集合。如果“加密法”未能巧妙地处理争议,区块链和“加密法”的运作可能变得非法,使其无法保持合法和自主,并像萨博想象的那样被广泛采用。

在一定程度上,詹斐尔与萨博的论战和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有类似的结构。只不过在这个后现代的剧场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被替换为“加密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萨博认为“加密法”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水火不相容,拒绝“实在法”及其凝聚的人类基本道德共识(例如“盗窃是不对的”)干涉加密元宇宙,更不同意为了救济受害者而改变区块链协议。詹斐尔则认为关键是保证“加密法”的合法性,使其符合主权国家“实在法”的要求(及其背后的道德共识)。

尽管詹斐尔与萨博的立场看似对立,实则二者都不希望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进入加密元宇宙,对其持警惕态度。只不过萨博展现的是一种“加密斗士”姿态,而詹斐尔则生怕“惊动”了政府和司法系统,正如他对“萨博定律具有不安全和激进的法律姿态”的指责所呈现的。对詹斐尔而言,合法合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干涉,避免“加密法”成为法律的子集。然而,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国家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当然也在改变国家的法律规则)。”或许,对于“加密原住民”而言,詹斐尔的观点是一种在紧急时刻(如The DAO事件)凝聚道德力量的政治指南,那么萨博的态度则是其常规政治下的“加密精神”。然而,二者的实质都是“代码即法律”的立场。

(二)法律是“第二等好的国家”

“代码即法律”立场的前见是传统公司,金融体系,甚至司法系统等现有机构已经无法挽救,而技术人员有责任打造更好和更公平的东西。这种相信技术可以解决人类一些最棘手问题的“技术乌托邦主义”或“加州意识形态”忽视了很多重要因素。

首先,尽管现有系统可能存在缺陷,但它们通常是经过反复试错积累了几个世纪的智慧结晶。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并非均质的东西,而是由相互作用和支持的安排构成并不断改变自身的结构。因此,这个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制度安排都建立在另一个安排的基础之上。

法律、技术和文化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在寻求替换现有系统之前,至少我们应该设法理解它们为什么是这样的。其一,实际上,“19世纪以来流行的法律科学,不过是一套自我纪律的治理技术,精心编制的技术科学。

因此,整个系统是“一整套安排,这些安排源于各种过程、组织、设备和制度规定,它们构成了不断进化的技术集合。”“人类法律和各种为法律正常运作而存在的中介机构并不能完全被技术取代。不过,技术可以被用来弥补现有法律运作方式中的不足,尤其是取代其中不必要的、为官僚机构增加自身权力和寻租而设置的验证和审批程序,从而提高法律运作的效率,提升其公正品质。”其二,现有系统嵌入了大量文化背景。在真空中设计一个理论上更好的系统并不意味着一旦将所有社会复杂性都考虑在内,该系统就可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为人们倾向于使用与其文化价值观一致的系统。其次是转换成本。现有系统可能存在严重缺陷,在效率上并非帕累托最优,并且导致分配不公。然而,重新调整到新系统的成本实在太高,以至于可能超过其带来的效率改进。由此,在评估新系统的效用时,不仅要考虑两个系统之间的绝对差异,还要考虑转换成本。

最后,虽然根据信息论指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并将自己的信息和智能引入计算中,那么治理算法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智能合约远不够“智能”,或许永远都不会太聪明,无法应对复杂系统。既然算法治理是理想国中无法实现的“哲人王”,那么何不继续通过法律建设“第二等好的国家”?

(三)法律是通往自由的钥匙

实际上,“萨博定律”与更广为人知的Lex Cryptographia加密法哲学观点一致。该词最早由亚伦·赖特(Aaron Wright)和普里马韦拉·德·菲利皮(Primavera De Filippi)提出,被定义为:通过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管理的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代码即法律”口号的影响。这个概念参照了中世纪商人法(Lex mercatoria)和雷登伯格提出的“信息法制”(Lex Informatica)。蒂博·施雷佩尔(Thibault Schrepel)“软化”了这一概念,他认为Lex Cryptographia就是用技术取代国家法律无法介入的地方,保护自然法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成了新的利维坦。他指出,区块链的出现为基本权利带来了另一种均衡,它与法治生态系统所保证的当前均衡并存。在其中,保护和执行基本权利的责任被转移到公民身上。Lex Cryptographia和萨博定律认为区块链或智能合约能够实现其对人类潜在价值的唯一方法是尽可能保持简单、中立和不变,这需要最大化我们赋予自治系统和算法的代理程度,并最小化人类手中的代理程度,并在极端情况下完全消除人类治理。

然而,我们共同的人性和人类系统太特殊、太脆弱,无法试图用不可协商、不加思索、冷酷无情的算法来捕捉它们。将过多的代理权交给基于代码的算法是危险的。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导致客观上无解的“算法黑箱”,其影响超出了创建者、管理员和用户的直接控制范围,成为一种不为人所知并违背主体利益的生命政治技术。尽管人类可能会犯错,但由其他人统治比由算法统治更可取。区块链技术以及构建和支持它的社区应该与现有的社会系统和机构互动,并应该寻求以人为中心的机制设计。因为真空中的系统无法单独解决任何问题。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会出现的所有区块链治理纠纷的性质,需要保留保持足够灵活的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我们不能盲目地将我们的命运抵押给一个算法统治的未来。因此,必须增强人类对此类系统的监督。至少对于重要的事情,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做出。

在工业时代,马克斯·韦伯将因社会秩序的官僚化而导致个人困在纯粹基于目的论效率、理性计算和控制的状态称为资本主义的“铁笼”(stahlhartes Geh use)。至少从The DAO事件来看,在信息时代,包括智能合约在内的算法又何尝不是为人类构建了一个控制力更强的“硅笼”呢?在常规状态下,它或许很安全;但在紧急情况下,它极端危险。“硅笼”是一种对自由的系统性风险。而法律或许是一把打开“硅笼”通往自由的钥匙。正如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由。因为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三、引法入链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

(一)历史逻辑:法律必然介入也必然滞后

1.挑战与回应序列

法律介入不仅能保护元宇宙,也能维护现有的法治。更重要的是,这个互动的过程构成了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挑战与回应)”的序列。解决方案导致问题,而问题又指向进一步的解决方案。这种在解决方案与问题之间的舞蹈将会一直跳下去,未来的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改变。如果我们足够幸运,那么我们可以收获净利益,这时我们称之为“进步”。无论是否有进步,这场舞蹈已经注定了,技术将永恒变化,而法律则如影随形。

2.法律“虽迟但到”

事物的发展演变并不遵循设计者主观意图,而是现实世界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法律往往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是对人们习惯、管理的临摹与确认。与个人的具体知识相伴随的无计划、无指导、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限制、碰撞和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制度,这些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

法律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维多利亚式工业体系一百多年的进化史体现了这样的历史逻辑。18世纪60年代,英国在纺织机械上的发明和改进使得工厂这种更高级的组织技术出现,此外,对劳动力的需求导致人从农村转移到工厂附近,产生了工业城市,并由此带来了一整套与机械化工业生产的优越技术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在这个制度安排中,机械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对童工的滥用引发了强烈的改革需求,于是到了时机成熟时,法律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例如劳动法和工会的出现),以回应这种呼声。

互联网从“法外之地”到“莫非王土”的历程也体现了同样的历史逻辑。尽管在早期,不仅密码朋克鼓吹“互联网例外主义”论调,法律学者戴维·约翰逊(David Johnson)和戴维·波斯特(David Post)同年还对此进行了法学上的解释。他们指出,由领土边界界定的传统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将无法适当发挥作用,它将是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地方,其主权和法律管辖权由数字社区定义的规则来规范。然而,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仅过了10年,这种论调就已式微,互联网具有可规制性已不言自明。互联网确实代表了一些大而新的东西,但法律系统能够将其纳入其中,因为它至少从印刷机开始就纳入了所有技术。事实证明,虽然网络空间无处可去,但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人员、公司和系统却无处不在。监管机构可以针对这些控制点来管控在线活动。如今,网络监管已在全球各主权国家的共识中成为主流。

加密元宇宙的合规化其实已经在进行中了。根据权力的资本逻辑,有限的领土远远满足不了资本的“胃口”,而加密元宇宙是一个可扩展的新世界,有无限的想象空间。实际上,正是加密元宇宙承接了美联储的“大水漫灌”,它有让人眼红的投资回报率。有利基的地方,资本就会蜂拥而入,很多传统公司已经涌入,尤其是以合规为底线的金融机构。不仅如此,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主权国家为了“寻找最大的经济机会”,也“想要进入并处于基础层”。与此同时,它们把现实世界的合规要求与法律秩序带入加密元宇宙。这是一个互相渗透的过程。

根据上述“虽迟但到”的历史逻辑,加密元宇宙还是新生事物,由于其自身处于未完成状态,外部对于它的干预也必然是不成熟的。并且,现有法律规范主要源于工业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实践。“新的法律问题表面上看是对现有社会秩序和管理方式造成冲击,更深层次的因素则是现有规则背后反映的工业时代经济发展的方式和路径。”因此,试图目前就为其设计一个明确的法律结构——甚至以牺牲法律的整体性和新生事物的无限可能性为代价,可能导致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甚至导致进一步的法律规避。

(二)法律必须介入也必须审慎

1.The DAO外传:谁来承担责任?

在The DAO为期28天的融资阶段,投资者社区讨论了关于如何使用The DAO资金的提议,Slock.it提议用The DAO的资金资助Slock.it设计和制造一个智能门锁系统,使“共享经济”的成员能通过智能合约将他们的家交给经批准的租户,而The DAO投资者将从使用该系统的每笔交易中获得租金。该提议得到了最多的支持,如果The DAO没有“消失”,该提议很有可能被执行,虽然看似很有前途,但换个角度来看,Slock.it开发了一个融资平台,其主要目的是吸引投资人为自己的企业提供资金。这显然存在利益冲突,在公司法和证券法语境中属于自我交易,也让社区中的很多投资者感到担忧。

在The DAO初期融资结束后,Slock.it和The DAO联合创始人斯蒂芬?图阿尔(Stephan Tual)于6月12日宣布,他们发现了软件中存在“递归调用漏洞”,却宣称不会发生资金风险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风险。然而,The DAO的去中心化特点意味着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会因未传达这些相关信息而承担责任。区块链的透明度似乎巩固了DAO的可信赖性,然而,缺乏任何真正的问责制会使这一点无效,导致无信任系统中的问责无政府状态。

更进一步,如果透过霍姆斯的视角看待“去中心化”和“自治”两个“面纱”,它们是试图作恶者逃避和推脱责任的天然“避风港”和“防火墙”。在加密元宇宙中,项目方跑路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因此,必须要有可问责的人或组织作为“最终责任人”。唯有如此,加密元宇宙方能良性发展,否则就会陷入布兰迪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所谓的“竞次”状态,最后劣币驱逐良币,成为一个“柠檬市场”。

2.法律必须介入

法律介入能在一定程度上形塑加密元宇宙,为其规划一条路径,至少指明一个方向。

从内部视角来看,由于法律权威没有介入,导致很多元宇宙创业者和开发者无所适从。大多数人希望能够合法合规地运行他们的项目,希望法律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外,一些基于“善意”设计的系统会出现故障并无意中违反法律。因此,最好有一个法律框架能给各种行为划定边界,以便创新者能够理解和预测风险,给他们以确定性的预期,只有在这种确定性之下,人们才能更好地安排生产、交易和生活。而法律缺席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像“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始终悬在他们头上,这也阻碍了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影响了社会福祉。

从外部视角来看,加密元宇宙可能带来负外部性。从规范上来说,某一群体的规范制定过程往往不会顾及该群体以外的人的利益。从实证上来说,它可能会被用于洗钱、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由于法律介入的困难,而技术有其自身的局限,无法完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导致盗贼和骗子横行,因此现在的加密元宇宙被称为“蛮荒西部”。因此,有关机关必须介入,并且要依法介入。

3.介入必须审慎

冒然管控会扼杀创新,无视风险则要付出代价,这永远是社会治理的一对矛盾。对于加密元宇宙,基于“预防原则”的“一刀切”管制本身也可能产生风险。

一是宜借鉴早期互联网监管的“包容审慎”理念,因为加密元宇宙建构于互联网底层协议之上,二者在技术理念上也具有相似性。互联网法律是在新旧利益冲突妥协的基础上出台的。同样,对加密元宇宙也需要一个在利弊权衡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政治过程。法律为被规制者划定边界,使其有所适从,确定性的预期让社会得以形成稳定的秩序。但具体如何划定边界是一个博弈和妥协的政治过程。具体来说,法律必然介入加密元宇宙,可能会与后者逐步发展但尚未成熟的已有秩序(包括“加密法”在内的规则、共识和商业模式)产生冲突。“法律制定者如果对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若把这一介入过程看作法律移植,那么晚清转型中合法性重建的经验教训或许是这一全球性问题的中国贡献:不应借用法治的名义力图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加密空间,由此导致链下与链上的紧张关系。这是两种力量、意识形态、权力技术和组织策略的较量。只有在自由、公平和程序性的交涉与沟通规则下,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共识才有可能形成有效且稳定的秩序。只有保持开放和沟通才有助于秩序的重构和稳定。

二是要秉持“技术中立”理念。有效的监管不会阻碍创新,它实际上会促进创新——通过给予人们和企业长期思考和投资所需的信心,而有效监管依赖于技术中立。“技术”也包括法律。因为法律的理性化治理是一种自我调节的治理,能将政治上的分歧和意识形态上的对立转化成技术化的处理手段,由此,通过程序的调节,能有效实现主权者的政治目的,保证政治秩序的稳定。

四、加密元宇宙的监管路径

(一)积极开展监管试点

在“包容审慎”理念下,充分利用监管试点,在隔离风险的基础上鼓励创新。若想避免超出一定领域施加影响引发的挫败,明智做法是深入理解社会控制系统中非法律的构成部分。因此,如果立法者希望发展和利用新技术,必然要在动态的过程中观察其运行状态并了解其运行逻辑。一个可行的方案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创的“监管沙盒”模式,以鼓励“无许可创新”。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共同推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沙盒”将于23年启动,它允许创新者测试能够通过提高效率、改善流动性、增强透明度和提高安全性来改变金融市场的新技术。实际上,我国在2019年已经启动类似的“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可以说与世界上金融科技监管最先进的国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制度资源,我国无疑将成为Web3.0浪潮的引领者。

(二)充分利用“看门人”机制

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作为行业“看门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传统资本市场的IPO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看门人”的核心功能是减少市场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它们验证发行证券的品质,并用自身的声誉作为担保,以减少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可以作为声誉机制的有机补充,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项目方。并且,它们也降低了监管成本:监管者一方面依托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来保护投资者;另一方面将中介机构作为监管的有效“抓手”,例如通过中介机构实现责任追究的落实。回溯The DAO事件,如果引入尽责履职的“看门人”,投资者的损失或许会极大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机构的职责源起于市场的自发行为,而后由立法增厚补强。”这种历史逻辑或许能在加密元宇宙重现。例如,LegalDAO是一个由法律人组建的DAO,他们正在建立一套适用于加密项目的信息披露及尽职调查规则和一套依托于去中心化身份的监管系统,如加密项目方希望向市场证明其可信,项目方可允许他们实施尽职调查并产出客观中立的报告。他们会将报告部分披露给市场。然而,一旦项目方作恶,LegalDAO手中的信息将成为投资者维权的武器。他们希望此种尽职调查程序能成为行业标准,即没有项目可以在缺乏法律验证的情况下快速吸收资金或用户。此外,区块链审计公司也是行业内特有的“看门人”,它们审计项目方的代码以确保其对于用户和投资者是安全的。这逐渐在行业内形成了一种共识,项目方以审计报告作为背书,用户和投资者也通过这种背书来判断项目质量以决定是否参与。

(三)鼓励开发监管科技

新技术的出现会触发一系列级联式事件。一方面,新技术会成为进一步的新技术的构件。因为新技术会带来社会和经济挑战,从而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来解决这些挑战。另一方面,“多元规制”视角下,法律也可通过与其他规制因素互动而间接发挥作用。安德鲁·穆雷(Andrew Murray)曾提出一个网络监管的混合系统,其关键在于,不要指望直接的法律和监管的有效性,而是要发展一个混合系统。因此,发展并利用各种监管科技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也是在技术变革时代维护法治的必由之路。区块链技术驱动的监管可以促进信息在监管者与市场主体之间流通,通过区块链技术减少信息不对称。实际上,如Conflux和Findora等嵌入合规要求的新一代公有链就是这种“以链治链”的“法链”雏形。

法律往往在事后才开始行动,但其威慑力具有事前功效,从而给人们以确定性的预期。而“架构一旦形成,约束即起作用。”因此技术更多是防患于未然,直接提高作恶的门槛,甚至消除作恶的可能性,更好地实现“基于风险的治理”。就像郑戈教授所言:“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技术与法律具有相互替代性,如果在某一社会场景中技术解决方案的成本低于法律解决方案,技术工具便可能取代法律形式成为秩序生成的主要手段。”

结语

纵然是最自治的软件仍然嵌入社会,受到人为错误的影响,并且不可避免地成为各方博弈的对象。管中窥豹,The DAO事件反映了智能合约在灵活性和容错性上的不足,叠加其自动执行机制和资产锁定功能,可能引发灾难性的连锁反应和系统性风险。

詹姆斯·卡斯(James P.Carse)指出:“世上至少有两种游戏。一种可称为有限游戏,另一种称为无限游戏。有限游戏以取胜为目的,而无限游戏以延续游戏为目的。”“无限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出现有限游戏,但无限游戏无法在有限游戏中进行。”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真正的威胁在于其承诺的不可逆和不变性,它们还意味着永远持续。而一旦选择了不变性就等于放弃了可能性;选择了永恒,就意味着放弃了无限。维护法治不应排除随着人类理解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特定法律的需要或可能性。若想让基于区块链的加密元宇宙成为一场无限游戏,也为了保证在新技术引爆的新均衡之下相关价值不至于减损,法律不能缺席。本文给出了一些监管建议,但根据前述“挑战与回应序列”的历史逻辑,更具体的措施有待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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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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