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过程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医院是否应将胚胎予以返还?

生活中有不少因各种原因无法自然受孕,需在医院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才能生育子女的夫妻,和自然受孕不同,试管婴儿不仅需要相应的技术,胚胎的保存更是依赖医院专门的设备,如果在试管婴儿流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去世,未移植的胚胎怎么办?

笔者查看了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

A和B为夫妻,双方的胚胎已形成,在等待移植期间,发生车祸,双双遇难。A和B的父母要求医院将胚胎交由其保管,医院以A和B的父母没有胚胎移植的条件,若胚胎返还后可能会用于代孕,有违社会伦理等理由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A和B与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知情同意书约定二人将实施试管手术后剩余的胚胎交由医院冷冻保存,后因A和B意外死亡,合同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现A和B的父母有权承继该合同的权利,至于医院提出的案涉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该风险并不能成为医院不予返还胚胎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将胚胎返给A和B的父母。

第二个案例:

C与D为夫妻,同样是在等待移植期间,丈夫不幸去世,后妻子要求返还胚胎,医院拒绝,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D的丈夫C已去世,C即为丧偶单身身份。由于胚胎特殊的属性及特殊的保存环境,从伦理、社会公益、保护后代等角度出发,从操作的可行性、目的性考虑,以个人名义从医疗机构带走胚胎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伦理原则。

法院认为:

首先,D为签订《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的当事人之一,合同标的是胚胎,D当然能够享有对胚胎的处置权利;

其次,从伦理上来讲,医院提出将冷冻胚胎交付给D可能存在买卖胚胎、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风险的问题,但这仅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会发生的事实。

再次,从情理上来讲,原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紧密的联系,原告取回冷冻胚胎的行为本身具有寄托哀思、实现情感慰藉的可能,且该行为本身并未违背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最后法院对D的诉请予以支持。

笔者还查看了其他更多的案例,有夫妻双方接受试管婴儿治疗后,女方身体不再适合怀孕,要求医院返还胚胎的;有妻子去世,丈夫要求医院返还胚胎的,法院无一例外的对返还胚胎的诉请予以支持,其本质在于,胚胎究其本质还是一个物,当事人与医院签订的关于胚胎冷冻保存的合同,本质是保管合同,夫妻双方是寄存人,医院系保管人,保管物就是冷冻胚胎,那么夫妻任何一方或者是夫妻的继承人作为寄存人有权利领取保管物,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将原物返还。

至于将胚胎取回后会不会有代孕、售卖,不属于此次法院的审理范围。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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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9

标签:试管婴儿   胚胎   寄存人   保管人   夫妻   同意书   医院   伦理   法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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