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的干货:给宝宝起名和办理出生证国家有什么硬性规定?

有很多朋友私信问给孩子起名办理出生证有什么硬性规定?起名需要注意什么?改名有什么规定?需要带什么资料?有什么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详细讲解一下,因篇幅有限,改名字我们下期再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孩子出生后要办理相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根据这些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 凡在我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按照栏目要求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8年7月2日以后,根据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新生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其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都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1、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

(1)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父母户口不在婴儿出生地的,可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或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2、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

(1) 民政部抚养的弃婴、孤儿,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即已死亡,不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姓名登记条例》的基本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坚持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的原则,坚持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相协调的原则。在内容结构上,明确规定姓名设定、姓名变更、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在立法形式上, 建议制定姓名登记单行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在这种思路下,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条例草案。该草案共包括总则,姓名设定、姓名变更、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四十二条。其中与起名有关的内容主要围绕起名用字问题,旨在解决用字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减少其对个人生活和工作产生的不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为姓名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供客观保障。


其相关规定有:

(1)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抵制封建文化和殖民文化的侵蚀和影响,起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背民族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

(2)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起名用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起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沟汰的异体字、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和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4)除依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关于起名和办理出生证的规定就是这些,下期咱们再讲讲国家规定的更改名字的要求,记得来看哦!关注我,每天分享起名取名改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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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汉字   干货   用字   常住   新生儿   少数民族   户口   姓名   机关   民族   文字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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