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玩水上漂流后,不慎摔倒受伤,责任谁来负?

炎炎夏日,少不了带着家人去水上乐园游玩,体验一把清凉世界。但是,任何娱乐活动都是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尤其是涉水项目,不仅在游玩过程中要谨慎,更要在离水前后的活动注意地面湿滑问题。本文介绍一起玩水上漂流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究竟谁该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希望读者关注和留言。

案件概要: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3日到达广西某河景区游玩。原告购买该景区漂流项目票后,到达山顶漂流起点后开始漂流。由于该景区向游客提供的只有售卖的鞋,且是日常居家拖鞋,没有提供漂流运动项目用鞋,因此,其当时只是在景区购买了日常居家拖鞋用于漂流。其漂流时未有工作人员制止其穿拖鞋漂流。漂流结束后,原告上岸后一路赤脚走路至淋浴室,但未见有备用拖鞋。原告去储物柜拿完自己的衣服和鞋子之后准备去冲澡,在经过淋浴室前厅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滑倒,之后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

被告某公司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健身休闲活动”包括了漂流项目,未经审批且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其要求游客在漂流时须穿可以包得住脚的鞋子,但是有游客担心会湿了鞋子,所以其才向游客售卖拖鞋。同时,提供照片证明之前是有提供塑料水鞋供游客漂流使用的、淋浴室地面上的“小心地滑!请勿打赤脚”等部分提示标语,认为是游客自己的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经法院反复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责任比例及损失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购票参加被告公司的漂流项目,在完成漂流后准备去景区的淋浴室淋浴,由于淋浴室前厅地面湿滑,因赤脚在淋浴室前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告公司未尽充分安全保障义务与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进入淋浴室前厅时,对于自身的安全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较为适宜,被告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对于经营者或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确保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具体理解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1)危险预防义务方面,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危险消除义务方面,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谨慎、勤勉等注意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3)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方面,指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救助,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所以,大家在夏日体验清凉世界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带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责任重大,一定要以安全为首。让家人在闲暇时光,体验极致的休闲娱乐,一起度过一个愉快的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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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景区   责任   前厅   原告   公共场所   经营者   被告   水上   拖鞋   义务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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