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媛、周剑云、卿宇翔、莫志东、何芊姗、张鹏、莫海量、陈雄、贺璟寰、刘瑜明、余富华、苏芳、植丽云、曾爱华、向艳丽、韦纲、李丽、汪义杰、庞波、王刚、戴伟、徐红。

引言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广西乡镇发展特色旅游业,规范特色旅游名镇的开展、评定与监督而制定。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在创建过程中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地向特色旅游名镇集聚,提高乡镇旅游服务质量,解决居民就地就业,促进当地居民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色旅游名镇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乡和建制镇中,特色旅游名镇的创建指导、验收评定与规范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2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3138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 36737 休闲绿道服务规范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LB/T 082 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色旅游名镇 tourism featured well-known towns

以特色景观、特色街区、特色建筑、特色产业、特色游线、特色娱乐、特色住宿、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游资源为依托,通过挖掘、融合、转化和创新旅游要素内涵,建设成为旅游主题鲜明、特色产业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游宜业,在区内外具有较高美誉度和影响力,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乡和建制镇。

4 评定程序

4.1 创建程序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创建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创建。

4.2 创建

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单位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并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广西特色旅游名镇创建工作。

4.3 自检

4.3.1 创建工作满1年,根据规范由创建单位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检成果和初审申请。已获得“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乡镇无需创建满1年,自检分数达标后即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检成果和初审申请。

4.3.2 自检成果包括: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文本汇报材料。

4.4 初审

4.4.1 收到初审申请后,由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文件组织初审,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初审达标的创建单位,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4.2 验收申请文件包括:初审申请、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文本汇报材料。

4.5 验收

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家成立验收评定组进行验收。验收评定工作采取材料审查(含汇报答辩)、现场验收认定等方式进行。

4.6 公示

对验收达标并审批通过的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4.7 命名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广西特色旅游名镇”。

5 评定内容

5.1 发展保障

5.1.1 政策保障

5.1.1.1 创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或部门应出台有关于促进当地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相关文件。

5.1.1.2 创建单位应重视创建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和相关机制,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推进工作。

5.1.2 规划引领

5.1.2.1 创建单位总体规划或旅游规划应为近期(三年以内)编制或修编,应有近三年行动计划或方案,且有行业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的内容。制定的规划应符合GB 50188及GB/T 18971的规定。

5.1.2.2 规划中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明确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明确镇区旅游特色。

5.2 基础条件

5.2.1 交通条件

5.2.1.1 可达性好,进出安全便捷。周边及所在市县的主要游客集散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提供有抵达创建单位辖区内的旅游专线或公共交通。辖区内通达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和休闲街区等主要旅游景区(点)的道路路况良好,交通标识标牌指向准确,布局合理。

5.2.1.2 宜建设系统性的、风景宜人的、展现当地景观特色的慢行系统或绿道,并配置足够的休憩与服务设施。绿道道路建设与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 36737的规定。

5.2.1.3 宜提倡共享服务,建设便捷的共享交通设施,如提供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车、共享自行车等便捷交通方式。

5.2.2 公共服务体系

5.2.2.1 辖区内设有位置合理、设施完善的游客咨询中心或咨询点,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5.2.2.2 配有停车场或船舶码头,要求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要求,标识系统规范,标志醒目。

5.2.2.3 旅游厕所布点合理、设施完好、管理规范,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4 辖区内旅游标识系统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图形规范。

5.2.2.5 辖区内设有为游客提供便捷旅游服务、经营规范的旅游服务商或旅行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5.2.2.6 辖区内设有充足住宿服务设施。

5.2.2.7 辖区内设有具有地域特色的餐饮服务场所,且满足团队和散客的用餐需求。

5.3 特色旅游吸引力

5.3.1 特色旅游吸引物

辖区内应有影响力较大的特色旅游吸引物。包括特色景观、特色产业、特色游线、特色娱乐、特色民俗、特色节庆、特色赛事、特色景区、特色街区、特色建筑、特色住宿、特色商品和特色美食等。

5.3.2 特色旅游服务

辖区内应向游客提供丰富多彩的、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特色服务项目,如民俗文化体验、农耕文化体验、乡村夜游等。

5.3.3 知名度和美誉度

创建单位应在当地官网、官微及其他自媒体等不同渠道的社交媒体上对当地旅游业进行宣传。

5.3.4 吸引力和辐射力

创建单位应在创建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带动当地旅游业发展。

5.4 特色旅游形象打造

5.4.1 旅游形象塑造

5.4.1.1 创建单位应具有结合当地旅游资源特色、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特点的旅游形象主题定位和宣传口号。

5.4.1.2 创建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推广营销、推介。

5.4.1.3 创建单位应积极组织参与市级及以上旅游大会推介。

5.4.2 旅游氛围营造

5.4.2.1 创建单位应积极举办、开展多元化的特色节庆文化活动、赛事、论坛等。

5.4.2.2 创建单位应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提高游客吸引力。

5.4.3 形象推广

5.4.3.1 辖区内应设立专门用于展示与传承地方特色文化的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将当地文化习俗进行传播。

5.4.3.2 辖区内宜建立相关文化旅游社团、团体等,定期组织旅游相关活动。

5.4.3.3 创建单位应鼓励辖区内旅游相关企业良性发展,培育旅游特色形象。

5.5 特色旅游+

5.5.1 特色旅游+模式

创建单位根据自身产业结构与资源特色,将农业、林业、工业、商贸、体育等多种产业类型和旅游进行融合,发展如科普研学、农事体验、康养健身、极限运动、科技示范等多种旅游服务类型,完善旅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拓展“旅游+”与“+旅游”内涵。

5.5.2 产业融合

水利、森林、地质、环保、气象、科技、教育与旅游等结合,并能提供品种多样且数量丰富的旅游项目。

5.6 特色旅居环境

5.6.1 环境舒适

5.6.1.1 辖区内及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较好,符合相关要求。

5.6.1.2 辖区内及周边环境的水质符合相关要求,无污染,乱排乱放等现象。

5.6.1.3 辖区内街道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宜人。

5.6.2 风貌协调

辖区内街道、建筑、绿化、水体等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

5.6.3 景观资源保护

应对辖区内及周边较好的自然与人文资源进行专项保护。

5.7 社会与经济效益

5.7.1 经济效益

5.7.1.1 应通过旅游业发展,带动当地旅游经济消费的提档升级,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升。

5.7.1.2 应通过旅游业建设,提高当地旅游接待能力,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5.7.1.3 应发展多种乡村旅游模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5.7.2 社会效益

5.7.2.1 应促进带动辖区内居民就业,并辐射带动周边相关产业发展。

5.7.2.2 加强创建单位人员培训,积极引进、培养旅游人才,形成良好的人才发展合作机制。

5.8 安全与市场秩序

5.8.1 旅游制度

5.8.1.1 应具备完善的旅游投诉机制和处理流程,并配备有专人和办公场所及时处理游客投诉意见。

5.8.1.2 应设置旅游红黑榜或类似制度,对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定期抽查。

5.8.1.3 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保障旅游市场安全有序。

5.8.2 旅游服务质量

辖区内涉旅场所应提供较好的旅游服务,能满足游客的需求,部分旅游项目宜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对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提供专业讲解。

5.8.3 旅游安全

5.8.3.1 辖区内涉旅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游客安全;辖区内主要涉旅场所应配有相应的医疗急救设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常备药品。

5.8.3.2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5.9 加分项

5.9.1 经验推广

在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创建单位将经验总结形成完整的工作方法或工作经验,并在地区旅游发展会议或自治区级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推广,为其他地区发展提供良好的参考。

5.9.2 模范引领

乡镇政府或旅游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对当地旅游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并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5.9.3 稀缺资源保护与开发

辖区内拥有较为稀缺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合理进行旅游开发,获得了较好的旅游收益。

5.9.4 夜经济

以地域特色文化为核心,依托一定的夜间景观环境,实施一体化夜间场景设计与打造,形成文旅商深度融合、业态产品丰富多样、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旅游消费环境好、管理运营机制优、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文旅消费辐射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空间。

5.9.5 品牌荣誉

推进涉旅产业各环节规范化、品质化。将景区建设成为具有突出特色、旅游服务配套设施规范和具有带头示范效应的景区;将旅游配套产业建设为高标准、高品质和高收益的产业集群;推出有创意、有内涵和高产业附加值的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特色形象。

6 一票否决项

创建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验收认定:

——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有造假行为的;

——创建单位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创建单位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创建单位发生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违法建设旅游项目的;

——创建单位发生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事故。

7 评定方法

7.1 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

见附录表A。

7.2 评定结果

将各项指标得分汇总,总分 800分的创建单位通过验收评定,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报告。

8 后续管理

8.1 标志颁发

对通过验收的特色旅游名镇由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证书和标牌。

8.2 监督管理

8.2.1 由县级政府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证书和标牌的特色旅游名镇进行监督。对已获得特色旅游名镇的乡镇定期开展现场复核。检查组根据特色旅游名镇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8.2.2 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对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获评单位限期改进,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应予以摘牌免去称号。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定稿).pdf

附录A

广西特色旅游名镇评定指标表

再看一下

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编辑设计| 黄伊莹 罗琳

校对| 李芝 陈永霜

责编| 雷鑫莹

总编| 才巍 李志雄

运营| 广西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文中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做公益分享,

如有侵权,请联系文旅君删除。

0771- 56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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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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