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的虚开发票风险体现

(一)运输服务真实性质疑:资金结算、运单信息上传与实际运输服务完全脱离网络货运是从2016年提出,经过2017、2018两年试点及周密的对试点企业监测评估后,在2019年才正式确立的,交通运输部在推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一直致力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为税务机关提供数据支持。从资金流向上,税务机关非常容易调查清楚开受票方在平台上所走资金流向,是否存在集中开具,与受票方实际的货物运输服务完全脱离的问题。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多家物流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货物运输服务已经发生,但事后寻找平台集中补开发票的情况。此时,如果虚假上传与发票对应的运单,则可能坐实虚开,如果上传真实运单,则运单记录的运输服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受时间差异非常大,成为指控运输服务虚假的客观证据。

(二)资金回流:平台收到款项后集中将款项支付至某一受票企业指定账户,存在一进一出的大额资金回流表象部分企业合规意识欠缺,或确实存在高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从而未将运输车队的每一司机信息一一提供至平台进行注册,而是集中将车队长或者受票方指定账户提供至平台,由平台扣除管理费后再集中“回流”至该指定账户,存在时间、金额高度关联的一进一出的资金回流现象

(三)挂靠关系是否成立:个体司机究竟是否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形成了挂靠关系网络货运平台的一些列政策制定初衷在于,通过平台提质增效、整合零散运力,无论是作为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开具发票,还是代个体司机向第三方开具发票,都是要增加平台对零散运力的粘合作用。而现实情况却是,中小货运经营者管控着50%以上的货运车辆,即便个体司机在运输服务市场主体的数量上占比超80%,但大多数个体司机会选择与中小货运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口头的方式,挂靠至货运企业成为其紧密外协车辆,真正通过平台撮合接单完全单打独斗的传统意义上的个体司机只占15%,也就是说个体司机与受票方货运企业的粘合度要远远高于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并在实务公安的询问中形成不利笔录。由此导致最为核心的问题:个体司机与网络货运平台的挂靠关系究竟是否成立?即便形式上各方签订的协议均齐全,个体司机如果完全不知道平台,也不清楚受票方如何取得发票,那么此时,实际运输服务是个体司机提供,平台却在个体司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受票方开具了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定性平台运输服务虚假的证据。

(四)税款损失:平台能不能开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平台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提供的是运输服务,而对实际承运人的委托也应由平台来进行,与之对应的安全责任等也由无车承运人来承担。而部分业务模式异化为,运输服务实际是由受票货运企业提供,实际承运人包括车队、司机也是与受票货运企业形成的挂靠关系,此时,货运平台实际承担了代个体司机向货运企业开票的职能,而并未以承运人身份直接面向托运人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以此认定,即便平台开具发票,也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从受票企业实际抵扣的税款结果上,也造成了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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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发票   货运   运单   承运人   平台   税款   司机   个体   风险   资金   网络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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