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败诉:河南一出借人起诉玖富公司主张平台还款,遭法院驳回

P2P网络借贷纠纷要怎样起诉?从近两年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网贷回款停滞后,出借人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网贷借款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赖,这样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原因不复杂,从法律上讲,出借人与网贷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并非借款协议,因此网贷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网贷司法诉讼判决中,最重要的判决考量因素便是平台是不是借款人?如果是,那通常出借人要求平台还本付息的诉求就会被法院支持;如果不是,那出借人起诉则不被法院支持。而判定网贷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人,一方面要看当出借人和平台签订的是中介协议还是借款协议,另一方面也要看当初出借人出借资金的具体走向,是通过存管账户直接转账给借款人,还是进了平台的资金池账户。

最近,河南某地网贷出借人王某某起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出借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认定,出借协议形成于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该公司为出借资金的借款人,该公司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出借人王某某败诉,二审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出借人承担。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书中针对出借人、借款人和该公司的关系就有明确判定。“出借人王某某的资金投入与借出均有明确的借款人和债权转让人,且均签定有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而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又再次明确了玖富公司的顾问地位。”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中还约定,转让人、受让人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及受让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一判决认定清晰明了,既然该公司不是借款人,出借人自然不应将其作为被告。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法院   借款人   平台   公司   河南   债权   判决   被告   终审   协议   资金   关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