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期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父母分居而未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还能主张抚养费吗?近期,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蔡某与程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程某于2019年10月自行搬离共同住所,夫妻两人自始分居生活,两名子女则随母亲蔡某共同生活。

2020年9月,程某将儿子从幼儿园接走,并带在身边共同生活。程某曾于2020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两名子女以程某自2019年12月起停止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程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程某则辩称法院判决不准予自己与蔡某离婚,因此子女的抚养权并不存在归属问题,更无抚养费争议,对于未成子女的抚养教育,其一直积极履行义务,并无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请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纠纷。尽管程某强调其与蔡某仍未离婚,没有产生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但应当认识到,抚养子女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这与父母是否离婚并无因果关系,况且在父母分居期间,如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会造成单独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在经济上产生困难,导致子女抚养费用不足,进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而此时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定制度并不矛盾。

该案中,程某与蔡某分居后,两个孩子由母亲蔡某携带照顾,夫妻二人在经济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局面,所以两原告的抚养费请求应从此时起计算为宜。但从2020年9月起,儿子就跟随程某共同生活,无需再由程某单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由于女儿仍然跟随蔡某共同生活,且蔡某与程某相比收入较低,有明显的差额,由程某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将有利于充实女儿的物质基础,保障其健康成长。

法院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判决程某向两个子女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若干元;程某向女儿支付2020年9月至该案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若干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与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并无必然联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尽管父母双方没有离婚,如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静

编辑 | 徐雪凝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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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抚养费   子女   法院   父母   抚养权   南宁   原告   义务   费用   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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