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自治、法治、德治结合 构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肖爱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湖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乡村治理亟需补齐的短板,也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应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以自治为基础,激发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内生动力。自治是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一是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着力探索村民生态环境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相应的乡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村民正当权益诉求机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网络等民意表达新渠道,广泛收集村民意见,使生态环境治理在符合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三是加大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宣传教育力度。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村民普及生态环境治理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强化村民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作用,形成人人关心、户户参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四是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增进村民价值认同。摒弃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率的生产方式,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构建乡村生态产业链,将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基地、休闲农业等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有机结合,让广大村民共享绿水青山带来的综合效益,进而形成生态行动自觉。

以法治为保障,提高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法治是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一是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立法是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依据和前提,各地应适时制定出台一些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立法的必要补充。二是健全乡村生态环境有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培育一批以专管员、村干部、基层党员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法治带头人;做好乡村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定期举办生态环境法治宣讲活动,强化村民生态环境法治观念。三是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职责,健全以村民生态需求为导向、多元参与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引导村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水平。

以德治为依托,提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文化软实力。德治有利于提高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水平和质量。一是传承乡村传统生态文化的精神内涵。深入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蕴涵的生态理念、生态价值,结合传承区域民俗等特色文化,创新生态文化载体、生态文化思维,将其融入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之中。二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组织定期开展“最美家庭”“最美乡村”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依托乡村文化广场、文化站等场所,宣传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精彩故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开展生态道德教育。在乡村持续开展以基本国情、节能低碳、绿色文明、节粮节水节电等为重点内容的生态道德教育,启发引导村民自觉养成生态保护意识和相应的道德习惯,以道德理念自觉维系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作者系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6

标签:德治   法治   乡村   生态   先进典型   生态环境   村民   新格局   体系   制度   文化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