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保交房”

近两年来,烂尾楼事件频发,购房者苦不堪言,没房住还要承担高额房贷,迫不得已“强制停贷”。

随着一系列政策释放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信号,业内人士指出,告别激进、寻求稳健发展是房地产行业内的共识,稳定房市是当下重任。

相关事件:楼盘烂尾事件发酵,业主集体“强制停贷”合法吗?

那么,有哪些政策可以帮助购房者,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呢?

“保交楼”给购房者吃“定心丸”

当下,部分房地产企业长期依赖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发展模式,在疫情冲击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销售回款不畅、新增融资受阻,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部分已售商品住宅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停工或逾期交付。

为此,中央到地方提速发力:

1、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

据悉,此次专项借款精准聚焦“保交楼、稳民生”,严格限定用于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通过专项借款撬动、银行贷款跟进,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2、房地产企业:作为保交楼责任主体,积极处置资产、多方筹措资金,努力完成保交楼任务。

3、地方政府:切实承担“保交楼、稳民生”的属地责任,帮助企业做好保交楼工作。

住建部等多部门强调,“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房人的 超级优先权

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是最优先的,原则上来说这种超级优先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居住权而设置。而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则次于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的优先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人权益,很多管理人也将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的商品房一般买受人赋予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但应当注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规定的商品房一般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关系,避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情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以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原则。

所以,即便房地产企业破产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到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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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标签:买受人   抵押权   优先权   价款   名下   商品房   异议   人民法院   法院   消费者   政策   国家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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