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的第一个大瓜,各位网友吃得可还行?

娱乐圈两大定律,雷打不动,最容易崩塌,却从来没有塌过,相信大家有知道是谁了吧,一个瓜神汪峰,一个雨神萧敬腾,这次汪峰准备开演唱会,结果这次的大瓜,让不追星的我都感觉到不可思议

就在今天官网已经发文,李某,多次嫖娼,违法行为已经属实,所以各位粉丝真的没什么好洗的,艺人是属于公众人物,他们有艺人行为规范准则,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应该去遵守,毕竟公众人物犯法是会对社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那么接下来给各位盘点一下他违法会面临什么,又会有哪些影响呢?

1.他所演的电视剧电影全部下架,可怜了我的古剑奇谭,已经下架过一次了,经过这次事情估计下架的将会非常全面,前几天他发文澄清的时候我还相信了他,在此先声明一下,本人不追星,我说句实在话,他想找女朋友一堆人争着去吧,真的就想不明白了

2.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品牌方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通常是看中明星的优质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一旦明星的社会形象坍塌必然会对品牌方的商业利益造成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明星退还佣金、赔偿品牌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与其他损失等

3.不会再出演任何综艺,或者电影电视剧,简单一点来说明星路就断了,没有以前那么容易赚钱了,其实搬砖或者进厂都是不错的选择

此图不是现实图片

最后欧米智能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关于嫖娼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卖淫嫖娼是具备自愿性的钱色交易,但不能排除在过程中行为人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第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四,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犯罪。

第五,若行为人嫖娼后拒付嫖资,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则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但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卖淫嫖娼缔结的“合同行为”自然无效。因此,在我国嫖资不受民法保护,司法实务中也尚未以财产犯罪追究拒付嫖资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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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07

标签:拘役   卖淫嫖娼   行为人   有期徒刑   刑法   吃得   中秋   妇女   合同   网友   明星   品牌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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