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首要因素,我们可以怎么做?


今天新闻中冒出一句话: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首要因素。

看到这句话,想必不少人热泪盈眶。国家想民之所想,看到了问题所在,抓住了主要矛盾。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其中,有一项,是老百姓最希望能够落实的。那就是: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2.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以上三点,尤其是第1和第3点,用人单位能做好了,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在是善莫大焉。

道理都懂,理应这样。然而,执行一定会有问题。一定要有监督和评价机制,要能击中用人单位的痛点,同时,相关部门要有作为,要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权益和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比如,有的单位对国家和地方的生育法规视而不见,长期奉行“三个月”的标准,或许在这些单位看来,三个月就等同于98天。直至各地陆续有新的生育法规诞生了,却还以“文件没下来”作为幌子,依然以“三个月”作为产妇假执行,领导巧妙地以“在文件下来之前,依然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月休假执行”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广大妇女同志。再或者就说,你现在不返岗,等你休完假来的时候就不能满工作量了。

试问:什么叫文件下来?是需要政府的红头文件吗?这种借口让民营单位的广大待产妇、准产妇以及已经上班的原本仍应继续享受产假待遇的妇女都敢怒不敢言。

有人将情况反映到相关部门,官方答复往往是“产假的具体落实,涉及用人单位与用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权利方面的内容,请先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此答复貌似指明了出路,然在民营单位,职工为了生计与工作断然不愿也不敢当着领导提出异议,谁都知道,与民营单位对立,“得罪领导,丢了饭碗”就是下场。


因此我们呼吁:

一,加强普法力度。新规颁发,各地不关心时政的公民往往鲜有知晓。

二,强化执行。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能够执行享受法权并非是因为他们的员工懂得维权,而是因为在这些单位你不执行法规,员工们能有真正的话语权而且不会“遭罪”;民营单位的职工没有这方面的优越感,他们需要按“老板”的号令行事。这就需要上头严格知法,强化执行。

三,加强监管。相关法律执行监督部门、主管部门要立刻行动起来,督促意见的落地,对知法犯法欺上瞒下的个人、团体给予必要的惩罚。

我们不必等事情发生了再去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方式对民营私立企业单位的员工有害无益,哪一个私人老板会容忍这样的职工?希望主管部门深入调查,督促严格执行法规、依法治国。民营单位的职工不愿意为了多“争取”原本属于她们的福利而在职业舞台摔倒。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产假   哺乳期   产妇   婴幼儿   首要   女职工   职工   因素   员工   单位   法规   国家   工作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