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一笔广告费,抄袭模仿“EMS”标识?中国邮政告赢获赔10000元

时常穿梭在北京街头的“京邮FWS”快递车辆和“中国邮政EMS”专营车辆极为相似,有人问这是中国邮政专开了北京板块的业务?这次“破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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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以及“FWS”侵犯了中国邮政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经营“中国京邮快递物流”的这家公司可真是冒着巨大的风险在“搭便车”,要知道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就在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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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显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公司提出,自2021年2月起,被告北京某公司名下快递运输车辆上突出使用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及“FWS”图文组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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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中国邮政集团第7415397号“中国邮政”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FWS”图文组合标识与中国邮政速递第775754号“EMS”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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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认为,被告公司前述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上述车辆与邮政专营车辆相混淆,误认为被告与二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对二原告商标权及声誉的侵害。

但北京某公司则辩称,“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第7415397号“中国邮政”商标不近似;“FWS”图文组合标识意思是“服务商”,右侧三条横线代表快捷,该标识与第775754号“EMS”商标亦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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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指控,北京某公司予以全盘否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一审判决明辨是非,认定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为,“FWS”标识与涉案“EMS”商标均为图文组合标识,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上极为近似,且字母均有横线镂空效果,属于近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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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与“中国邮政”商标,文字内容并非完全相同,但“京邮”与“中国邮政”主要识别部分一致,“快递物流”仅起到标示服务性质的作用,“中国京邮”与“中国邮政”仅一字之差,整体构成近似。

鉴于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公司的使用方式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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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0000元。

1万元的赔偿虽少,但对被告公司而言也是一种警示,提醒其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市场经营规则,合理合法经营,守护自己的利益边界的同时,不去侵吞他人的利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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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度,注册或者使用与其近似商标招揽自家生意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有争议商标流入市场,给行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国家已经在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希望企业经营者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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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中国邮政   标识   组合   广告费   近似   北京   中国   被告   快递   商标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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